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6日在高院踏入第80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總結控辯雙方對7名被告的立場。法官提醒陪審團,應結合2019年的社會背景去考慮本案,「今時今日有人想用槍、用炸彈對付警察」,與當年同樣行為會有所不同,故不能架空時代背景而憑空想像,又指環境證供可比直接證供強而有力,但須小心處理,不可猜度。
2019年12.8 民陣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立場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Telegram群組稱有「新plan講」,黃表示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控方亦依賴群組對話,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沒詢問意思及曾提及「引戰」,與平時不同,小隊會使用防彈板,不需帶裝備,亦不是他們常出沒的荃灣區示威,而是改往港島區,加上警方於12月8日在安全屋找到防彈板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作為隊員,是串謀一分子。
點擊看圖輯
2019年12.8 民陣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亦認為,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為吳智鴻一方的隊員,賴的身份是化名「Bobby」及「接完紙鶴未」,根據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Bobby」在12月7日有份協助吳在灣仔放置炸彈,亦有份測試引爆裝置和協助製作;而吳智鴻則在「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湛榮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湛榮在群組說要清除他們的紀錄,賴和許兩人知悉及同意參與串謀。
但法官提醒陪審團,案中沒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包括各被告沒有招認、隊長黃振強只說隊員會跟隨他的指示,但沒說他曾詢問隊員的意見而隊員回覆會參與串謀,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甚麼,法官指陪審員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如相信證人證供亦可視之為事實,是否唯一推論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參與串謀。
法官張慧玲
辯方指黃直至12月7日才知道放置炸彈的準確位置,故串謀至當日才成形。法官著陪審團思考「屠龍小隊」知道他們負責引戰及炸彈大概放在灣仔軒尼詩道,但不知炸彈的準確位置「都唔緊要?」,要由陪審員決定。 法官又再次提醒,要小心處理污點證人的供詞,因他們有動機去剪裁證供,但陪審交員經過考慮後亦可選擇相信污點證人。
法官又總結辯方指,「串謀」最早於12月3日形成,更有被告代表律師指黃振強於12月7日才知悉炸彈確實放置的位置,故當日才有串謀形成,法官著陪審員考慮串謀是何時成立。辯方亦強調,「屠龍小隊」不知道行動詳情,在此情況下無法決定參與本案的串謀與否;而黃振強承認一直想殺警,辯方質疑是否存在黃利用隊友的可能性。
就著李家田招認部份的爭議,法官指,陪審團需考慮李家田是否有作招認,如有,是否有可能出於武力對待、恐嚇、利誘壓逼?若陪審員認為是的,招認內容則不可穩妥地作為依據,若陪審員判定李是自願的,便進一步思考內容是否屬實,方可成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
法官指,環境證供可以比直接證據更強而有力,著陪審團思考每一條線能否成為「有力支撐的繩」,抑或「掹得就斷」,提醒與純粹猜度不同。法官又指,被告打算在12.8民陣大遊行採取行動,陪審團無可能不考慮2019年的背景,如果肯定擲汽油彈構成恐怖主義活動,而女被告劉佩凝對「屠龍小隊」的行為有認知,並眾籌以達成政治訴求,就可裁定她罪名成立。
法官指,27日完成講解法律原則和每條控罪的定義後,陪審團便會退庭商議。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