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7日在高院踏入第81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講解各項控罪元素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而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若肯定被告間達成串謀協議,不論其參與程度輕重或加入時間,或協議有否已付諸實行,均屬串謀。法官約於早上近11時完成引導,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直至晚上7時,陪審團退庭商議約8小時後,仍未達成裁決,陪審員須在法庭過夜,28日(周三)再續。陪審團另向法庭提出問題,法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周三再處理。
12.8 民陣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重申,陪審團應結合2019年社會背景去考慮本案,但不應考慮2019年的媒體報道,應該只看庭上證供,包括「屠龍小隊」當時的作為。
法官解釋控罪元素,指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即涉及經設計和有能力導致死亡或重大物質傷害的爆炸性裝置,警方於華仁書院檢取的屬於爆炸性裝置;如相信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有關的炸彈地圖、將炸彈放置軒尼詩道的證供,則是接納該裝置會被放置或引爆,
法官續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陪審員考慮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時,須要肯定案中存在意圖令人死亡、非法及故意在該訂明標的內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的協議,考慮被告是否與其中一個或以上的串謀者加入協議;要肯定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以及被告當時意圖是由自己或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法官指,上述元素均須齊備,只要陪審員對其中一項感不確定,都要裁定此罪不成立。
法官張慧玲今向陪審團解釋控罪元素。
法官:協議毋須已付諸實行 證明有相關意圖已屬串謀
法官指,案中吳智鴻明顯是策劃人,知道最多計劃內容,亦曾與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討論,其他人未必知情,但只要肯定他們與被告之間就干犯罪行達成協議,無論被告參與程度輕重,或加入協議時間,均屬串謀,途中退出並非答辯理由,協議亦毋須已付諸實行,證明有相關意圖已足夠,參與者亦毋須認識協議中所有人;但若被告不知道有關協議,或只是「詐諦」而無意加入,都不屬於串謀。
法官指,如陪審員無法裁定被告首罪罪成,便接著考慮較不嚴重的交替控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意圖,專家報告中已講及炸彈威力,故上述元素很容易證明,陪審員最重要須考慮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
如接納槍手蘇緯軒證供 則相信有殺警協議
至於串謀謀殺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自己是本案槍手、本案有炸彈地圖等,陪審員如接納其證供便是相信有殺警協議,陪審員其後再考慮被告會否是串謀一分子。
對被告李家田單獨被控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李庭上作供指,被捕時遭警員拳打腳踢和施以「水刑」,因而順從警員指示,在錄取錄影會面時捏造口供。法官指,若陪審團接納李家田說法,則其罪名一定不成立,故考慮重點為是否接納彭軍壕看到李家田取槍的證供,並考慮李是否沒在威逼利誘下招認。
法官提醒陪審團,重點是吳智鴻曾聲稱「要拎槍殺出去」。如果涉案證物是玩具槍,根本不用勞師動眾去西貢,甚至計算警察到達時間, 故按照常理不會是假槍,重點是陪審團是否接納彭軍壕 所指證李從吳手上接收槍。
法官:被告是否有意圖、蓄意知情下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
至於被告劉佩凝被控的罪名,法官指,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意圖而進行的,包括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嚴重干擾基要設施等;而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以及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
法官提醒陪審團,須判斷本案相關協議是否存在,並引述控方指擲汽油彈已屬恐怖活動,劉佩凝曾上載「屠龍小隊」的精華片段到「育龍」眾籌頻道,而頻道亦曾帖文提到「五大訴求」和「光復香港」等。法官指,財產是否確有用於恐怖活動無關重要,被告有意圖、蓄意知情下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已足夠。
法官指出,案中有6名被告面對多於一項控罪,陪審團要逐個檢視對他們有利和不利的證據,每條控罪都要分開考慮;而舉證責任在控方,陪審團應力求9人都同意的決定,每個決定應至少有7人同意,6比3和5比4的比數,並非法律上可接受的大比數。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