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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陪審團就2名被告控罪未有共識 兩度索取法官指示 至晚上仍未達成裁決

屠龍案

屠龍案| 陪審團就2名被告控罪未有共識  兩度索取法官指示  至晚上仍未達成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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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陪審團就2名被告控罪未有共識 兩度索取法官指示 至晚上仍未達成裁決

2024年08月28日 10:31 最後更新:08月29日 08:08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27日上午開始退庭商議,惟至晚上7時仍達成裁決。法官張慧玲28日早上應陪審團提出問題作出指引。陪審團早上約9時15分續退庭商議,惟至晚上7時半仍未達成裁決,29日再續。

下午陪審團一度再向法官索取指引,指經多番討論,就其中一名被告其中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以及第7被告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控罪,未能達到有效裁決。法官張慧玲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討,以達有效裁決。

約半小時後,陪審團指各人對「財產嚴重損害」中「嚴重」兩個字的定義,未能達到共識,冀法官能提供具體準則。惟經休庭後,法官表示,只可給予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的例子協助,交由陪審團自行考慮。陪審團遂再次退庭商議

法官張慧玲今早解答陪審團提出的法律問題。

法官今早亦就陪審團周二提出的3個問題作出解答。首項問題是「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法官解釋,首項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須符合在公用場所,例如街道引爆爆炸品,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須同時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

法官:「嚴重損害財產」法律上沒定義 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判斷 

至於屬首項控罪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則沒提及「訂明標的」 ,不論炸彈置於何處,考慮是否「相當可能」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意圖。 

陪審團的第二項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法官表示,「嚴重損害財產」在法例上沒有定義,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常識和經驗判斷。

陪審團問及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 應否續討論至有人改變立場或尋求法官指引 

至於第三項問題,問及「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法官指,明白案件涉及大量證據,被告多達7名,若陪審團在考慮所有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後,仍無法作出決定,可再索取指引。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應互相聆聽,適當地考慮和借鑑他人意見,不論是維持還是改變立場,但最重要仍須忠於陪審團的誓詞,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本案經歷81天審訊,共31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污點證人,9名陪審員若未能達成一致裁決,法例上仍接受大比數裁決,即8比1或7比2。

7名不認罪受審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一項串謀謀殺罪;而當中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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