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立場新聞》案裁決公正合理 無損香港新聞自由

博客文章

《立場新聞》案裁決公正合理  無損香港新聞自由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立場新聞》案裁決公正合理 無損香港新聞自由

2024年09月10日 19:40 最後更新:20:05

日前,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就《立場新聞》一案作出裁決,依法裁定《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鐘沛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3被告「串謀發佈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成。判決結果一出,引發各界關注,社會主流意見支持判決,認為裁決合理公正,但也有零星聲音借此攻擊抹黑香港新聞自由。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明確回應控辯雙方各項爭議,釐清了何謂煽動及煽動意圖等問題,並清晰界定新聞自由與煽動行為間的界限,不存在定罪紅線模糊、法例收緊或損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情況。法官在判詞中主要就三方面的憲法及法律議題作出裁決,最終裁定被控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各被告作為發佈者具有蓄意或罔顧後果的犯罪意圖且存在串謀煽動的協議。真理越辯越明,讓我們回到案件判決,循著法官在判案書中關注的三大議題及其進行的嚴密論證,看看此案是如何環環相扣得出罪成結論的。

第一,《立場新聞》被控文章具有煽動意圖,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潛在風險。

根據香港特區《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在認定被控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時,鬚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包括控罪發生的時代背景。「修例風波」期間,香港社會政治氣氛極為熾熱、社會出現撕裂,激烈的遊行示威和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各種不穩定因素大量存在,社會大眾更易受到有關言論的煽動。當時,《立場新聞》作為大多數年青人都使用的網上新聞媒體,傳播的訊息影響力大,特別是一些極端性的言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了這些情況,因此裁定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如《立場新聞》刊發的何桂藍專訪文章,提出「破局」策略,要「令中央政府的劇本無法進行」。其言論鼓吹和煽惑群眾與中央政府處於對抗性的位置,顯示其極度仇恨、厭惡及藐視中央和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又比如刊發的專訪文章《中大衝突兩年 :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美化暴動者的行為,藉嵌入錄像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意圖引起公眾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具有煽動意圖。

第二,3被告至少具有罔顧煽動後果程度的犯罪意圖,滿足發佈煽動刊物罪所需犯意。

根據刑事法的一般法律原則,發佈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三種可能性:最高要求為發佈者蓄意煽動;其次是發佈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但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法官綜合本案控辯雙方的陳詞和所有新增案例進行裁決,指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發佈者在發佈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即屬具有符合煽動罪的特定意圖,需要承擔罪責。這也是法官反復斟酌後,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之間作出的適當平衡。

根據《立場新聞》母公司公司架構文件、資金記錄等證據可知,《立場新聞》母公司股東 (包括鐘沛權及董事蔡東豪) 在信託安排下替不願意披露身份的金主營運《立場新聞》,該刊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鐘沛權作為《立場新聞》總編輯,製作及發佈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文章,表明其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與蔡東豪代表的《立場新聞》母公司間就發佈文章存在串謀協議。後林紹桐作為署理總編輯接手《立場新聞》,繼續發佈煽動文章,表明其加入前述串謀協議。同時,根據香港《本地報刊條例》,《立場新聞》母公司作為《立場新聞》的所有者,被推定為發佈有關文章。綜上可得,3被告以《立場新聞》作發佈平台,發佈相關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具有罔顧煽動後果的犯罪意圖,且存在發佈煽動刊物的串謀協議。

第三,裁決充分考慮了新聞自由,清晰合理划定煽動行為與新聞自由間的界限。

香港基本法第27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保障言論自由不受限制 (包括新聞及出版自由),除非有關限制由法律規定且與限制目的相稱,即符合相稱性原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佈言論、信息和文章時, 其限制就是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即,當言論在相關背景下被評定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及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時,需要予以制止,這是符合相稱性原則的,並沒有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需要基於事實、保證公正,為大眾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若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立場新聞》正是由於其11篇具有煽動意圖文章毫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因此落入法網。法院亦裁定控方指控的17篇文章中有6篇或屬新聞報道,或僅涉及表達政治觀點等,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這恰恰表明法院站在客觀中立的視角審視全部被控文章,絕非如攻擊者所指的「因履行記者行為進行新聞報道而獲罪」雲雲。藉此,判決也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對煽動行為與新聞自由之間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網絡絕非法外之地,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亦有其底線和邊界,傳媒機構及從業者應以事實為依歸作客觀公正的報道,不得闖底線、碰紅線。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等依法保障新聞及出版自由,無論是香港國安法還是香港國安條例的頒布,都絲毫沒有對其造成限縮或抑制,而恰恰是築牢法治這一最後屏障為新聞自由等各種自由保駕護航。一些勢力和個人肆意掀起司法場域輿論,唱衰香港,挑動仇恨與對立,這恰恰是對香港司法獨立最大的干預。奉勸肆意攻擊抹黑判決的勢力及個人擦亮眼睛看看判決書,從香港的法治實踐和社會發展中去學習什麼是經得起考驗的司法判決,什麼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和人權。

時事評論員 青平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