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駁回大坑西新邨民安樓非法佔用人要求暫援執行物業單位的執達主任收樓程序的申請,平民屋宇歡迎相關裁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周一(11月25日)就大坑西新邨民安樓一個單位的非法佔用人的傳票申請作聆訊,有關申請要求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暫援執行有關物業單位的執達主任收樓程序。區域法院裁決駁回所有上訴請求,並要求非法佔用人於11月26日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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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屋宇強調,基於「以人為本」精神,早前已委派駐邨社工隊協助該非法佔用人家庭成功申請「體恤安置」,並於8月搬入獲編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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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屋宇將按照法庭的裁決,向該違約住戶執行第三階段收樓令,收回佔用單位,務求盡快全面啟動重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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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屋宇自去年6月公布回遷安排至今,超過99%的住戶已經接受回遷方案及交回單位。截至2024年11月26日,有13宗個案仍需透過法律程序收回單位,法庭將於12月16日進行處理。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大坑西邨拒遷居民,法官周四頒下判詞,裁定平民屋宇全數勝訴,5名拒遷居民須將單位交還平民屋宇,他們另須支付相關訟費。平民屋宇歡迎區域法院裁決。
大坑西新邨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興建。資料圖片
5名被告為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和譚蕙蘭。 法官陳錦泉於判詞中指,各被告部分依賴的論據指,他們上一代家人已透過相關租購合約或銷售協議,在50年代購入光民村平房的產權。陳官接納平民屋宇一方的陳詞,指相關合約僅涉及租用或購買一所「房舍」,而非業權或產權,而相關的佔用許可證被撤銷或房舍被拆卸後,房舍的權益亦相應消失,因此拒納被告稱保留光民村平房的產權,並在毫無理據下指「權益轉移」令他們持有現時佔用的大坑西邨單位的產權。
大坑西新邨。資料圖片
陳官指出,譚蕙蘭有關租約含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的說法,明顯地毫無邏輯根據。陳官謂,雖然平民屋宇作為非牟利機構提供平價服務,亦獲政府批地,但不等於平民屋宇作出了隱含的法律承諾,永遠都要續租予某個租戶。陳官遂裁定平民屋宇的租約內沒有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 陳官最終裁定平民屋宇全數勝訴,並命令各被告交還單位空置管有權,他們另須向平民屋宇支付相關訟費等。
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歡迎裁決,指出平民屋宇作為業主,有權於租約期滿後收回單位,駁回違約佔用者的不合理指控。
平民屋宇重申,在過去20多個月,一直與大坑西新邨的違約佔用者保持溝通,但違約佔用者拒絕達成和解,企圖拖延計劃以達其不合情理目的,與「租霸」無異。平民屋宇唯有以法律程序收回其單位,並向該等人士追討相關損失。
平民屋宇呼籲違約佔用者按法庭判決交回單位,讓大坑西新邨重建工程全面展開,以減低對其他已遷出居民回遷的影響。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 & 558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