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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跨部門小組統籌發展海洋經濟 政府指需由多個政策局共同推進

政事

議員倡跨部門小組統籌發展海洋經濟   政府指需由多個政策局共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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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跨部門小組統籌發展海洋經濟 政府指需由多個政策局共同推進

2025年05月14日 14:21 最後更新:14:21

在星期三(5月14日)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漁農界)何俊賢就海洋經濟提出口頭質詢,指出海洋經濟涉及多個範疇,現時各政策局缺少頂層規劃,以監管為主的政策可能窒礙海洋經濟發展,建議設立由決策層領導的跨部門專項小組統籌發展海洋經濟。

何俊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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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環境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回應,海洋經濟涉及海運港口、旅遊、海洋產品批發及零售等六個類別,覆蓋多種產業發展模式,需要多個政策局負責相關範疇,配合整體政策發展方向,實行針對性的具體措施,推動海洋經濟發展。各部門會持續監視,共同推進,研究如何優化海洋經濟的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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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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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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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展寰。資料圖片

謝展寰。資料圖片

林新強議員(資料圖片)

林新強議員(資料圖片)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謝展寰指出,目前各部門的政策並非只是以監管為主,例如運輸及物流局積極推動國際航運發展,強化區域合作、港口數字化和稅務優惠等措施;創新科技及工業局針對海洋科技、漁護署針對生產養殖也有積極研究;發展局在4月也就島嶼及沿岸地區試行「片區開發」模式,邀請各界提供意向書。不過,何俊賢就認為當局對於海洋經濟仍不夠重視,這些政策更類似於「搶救式政策」,建議拆牆鬆綁,設立跨部門小組。

謝展寰。資料圖片

謝展寰。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會計界)黃俊碩問及當局現階段有何方法,完善跨部門溝通機制和權責分割。謝展寰稱,目前各部門都十分重視海洋經濟,均有公布行動綱領與發展藍圖,並落實工作。單靠跨部門橫向式聯絡並不足夠,亦要在同一政策局下產生協同效應,政策局會研究優化新模式。各發展項目可與相關政策局聯絡,局與局之間會有密切溝通機制,作統籌聯絡工作。

立法會議員(法律界)林新強則建議香港的海洋經濟除了漁業和旅遊業,可參考內地在海面鋪設太陽能板,並利用風能和潮汐發電,推動綠色能源普及。謝展寰表示,該模式並不是技術問題,而是要研究用何種方式發電效能最好。他認為,海上式光伏平台的效能和效益較低,現階段還是轉做天然氣的成本效益最好。在未來,離岸風場成本有機會大規模下降,也會考慮推廣。目前,漁護署和機電工程署正研究在魚塘表面鋪設太陽能版,實現「魚光互補」,相信是可行的方法。

林新強議員(資料圖片)

林新強議員(資料圖片)

不過,對於該條質詢當局派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代表作答,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旅遊界)直指政府顯然沒有理解該質詢的焦點核心和重要性。該條問題重在發展而非保育,本不應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作為代表。他指出,未來香港海洋經濟發展是重在攻略而非防守,期待當局可以提出更多前瞻性政策。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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