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上訴庭裁定維持原判;後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3年8月22日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刑期,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確立了國安案件量刑指引 。

被告呂世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終院認為,《國安法》第33條所指明的3項減刑情況,即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已「盡列無遺」,除非符合此3項減刑情況,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
上訴庭駁回上訴:案件「情節嚴重」刑期最低5年
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時原審法官考慮到呂世瑜認罪,按慣例扣減三分一刑期,判他監禁3年8個月,惟律政司提出糾正,指國安法設刑期分級制,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令呂未能獲得認罪減刑,判入獄5年。
呂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方主要爭議案件是否屬「情節嚴重」,以及國安條文列明的「5年」是量刑起點或最低刑期。

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庭於2022年11月30日頒下判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裁決指,涉案Telegram頻道有逾千名訂閱戶,曾呼籲捐助「以爭取香港獨立」等,對國安及公眾秩序成大風險,認為屬情節嚴重的罪行。
另一項爭議是,法官指減刑可分為「從輕」、「減輕」處罰,「從輕」即在檔次內調整刑期幅度,「減輕」即刑罰從較高檔次減輕至較低檔次。
《國安法》第33條列出3個條件,包括自動放棄犯案、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容許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指只有相關因素才不會削弱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故可以考慮「減輕處罰」,而沒有在國安法訂明但為普通法認可的其他求情因素,例如認罪,只可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但不能「減輕處罰」。
如果將刑期扣減至少於5年,有違法律草擬者對該罪行嚴重性的判斷,裁定國安法案件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最後駁回呂世瑜上訴。
終院:刑罰幅度屬強制性 縱認罪亦不能低於5年下限
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詞,就《國安法》量刑條文的涵義和效力作詮釋,駁回呂上訴,維持原判。
終院認為,法庭在量刑過程中必然會運用司法酌情權,從宏觀角度考慮案件整體情況,量刑原則包括阻嚇、懲罰、防範及更生;而《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終院認為銜接原則並沒規定國安案件量刑時,必須忽略或排除任何特定量刑原則及加刑減刑因素。
《國安法》第21條根據案件情節的嚴重性,制定兩級制量刑框架,容許法庭在訂明框架內行使量刑酌情權,評估案件情節的嚴重性,決定在較高或較低的量刑級別來判刑,再應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去考慮在適用刑罰幅度內判處何等程度的刑罰。
《國安法》第21條指明,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明顯地以强制性措辭,訂明刑罰性質及刑期,規定在指定幅度內判刑,裁定《國安法》內訂明的判刑幅度下限必然是強制性,並非只標示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判監的量刑起點幅度,不同意被告適時認罪後可判處低於5年下限的刑期。
終院:須符第33條3種減刑條件才可獲「減輕處罰」
上訴方認為法庭應以認罪為由,給予他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低於《國安法》訂明的5年下限的刑期。
終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立法目的很清晰,從條文列出的3種減刑條件可見,法例目的是要為犯罪者提供誘因,放棄犯罪並協助當局維護國家安全和執行法律,法庭須初步釐定案件量刑後才考慮3種減刑情形可否應用在案中。若以條文內容和立法目的一併考慮,第33條不能被解讀為法庭可就其他求情因素,給予額外調低刑罰。
因此,與《國安法》第33條的明確目的無關之減刑因素,不可被依賴以作出寛大減刑。而法官把被告定罪後考慮量刑,需裁定被告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或「積極參加的」或「其他參加的」,再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
若法庭已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可應用香港的量刑法律和原則,決定量刑起點,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酌情在適用刑罰幅度內釐定處罰幅度,才再考慮《國安法》第33條是否適用。如《國安法》第33條適用則可寬大處理其處罰,考慮應作出何等程度的從輕處理或減輕處理,如考慮被告向當局提供的協助有多大效用、舉報人是否願出庭指證他人、自願投案的背景和動機、被告自願投案多大程度上顯示真誠悔意等因素後,才判處最終刑罰。

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