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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庭審案件

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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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2024年12月20日 11:14 最後更新:01月02日 15:52

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上訴庭裁定維持原判;後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3年8月22日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刑期。

香港理工大學生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令呂未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判入獄5年。

呂就判刑提上訴,指條文所指只是量刑起點,非最終刑期。上訴庭於2022年11月30日頒下判詞,認為5年監禁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屬強制性最低刑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成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終院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詞,就《國安法》量刑條文的涵義和效力作詮釋,指本地法律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情形適用,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屬強制性規定,駁回呂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等針對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進行歪曲和以偏概全的報導。立法會議員、議會聯絡小組成員周浩鼎在接受《巴士的報》訪問時表示強烈譴責,形容是對《實施細則》斷章取義,是嚴重抹黑和扭曲事實。

周浩鼎,巴士的報記者攝

周浩鼎,巴士的報記者攝

日前,《香港國安法》就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電子設備包含危害國安罪行的證據時,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作出修訂。

周浩鼎解釋,修訂的《實施細則》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罪犯才會用。由於過去在某些國安案件中,有罪犯濫用各種方法去規避執法,因此今次是吸取經驗,進行法例的優化,普通人並不會受到影響。

他指出,美國駐港領事館所發出的所謂「旅遊安全」警告,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所有人現在都要應特區政府的要求,去交出你的電腦和密碼,否則就犯刑事?其實只是聽,就已經夠謬言聳聽了。他們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用這種斷章取義的說法,最容易煽動到人們的恐慌,滿足他們打擊香港特區、打擊祖國的一個手段。」 

立法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周表示,現時整個社會,包括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除了譴責之餘,也有一起發聲澄清事實,「這個觀點都很值得在社會裡多番解說,當我們有高度認知時,海外勢力要要達到抹黑我們的目的,就沒有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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