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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庭審案件

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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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2024年12月20日 11:14 最後更新:01月02日 15:52

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上訴庭裁定維持原判;後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3年8月22日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刑期。

香港理工大學生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令呂未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判入獄5年。

呂就判刑提上訴,指條文所指只是量刑起點,非最終刑期。上訴庭於2022年11月30日頒下判詞,認為5年監禁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屬強制性最低刑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成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終院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詞,就《國安法》量刑條文的涵義和效力作詮釋,指本地法律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情形適用,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屬強制性規定,駁回呂上訴,維持原判。 

警務處國安處拘捕9人,指他們組織反政府人士,提供包括槍械和格鬥等訓練,涉嫌違反國安條例第十三條「非法操練」。警方指部分被補人士曾在大埔火災現場出現,稱令人感覺到「黑暴」苗頭。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國安處在本年較早時收到市民舉報,懷疑有人在新蒲崗一工廈,收藏武器及進行類似軍事型式的訓練,相信正在組織反政府人士,提供訓練,包括槍械、軍刀、格鬥、無線電通訊,涉嫌違反「非法操練」。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警司周學賢稱,國安處人員於12月11日晚上,持法庭手令突擊搜查涉案工廈的一個單位,人員進入單位時發現6名男子,其中一人當時正向在場其他人進行訓示。警方在內檢獲5支長氣槍、兩支氣手槍,5把相信用作操練的仿製短刀、一把相信用作操練的仿製長劍及格鬥用具。

周學賢說,警方亦在現場發現爆炸品,以及「黑暴」分子常用口號、貶損特區政府的繡章等,有關爆炸品經過改裝、並有引線可用作點燃,部門正檢驗其破壞力。此外,警方又在現場發現一部3D打印機,會調查是否用作自製槍械或槍械零部件等。

警務處國安處警司周學賢。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警司周學賢。香港警察FB

周指,警方及後以涉嫌「非法操練」罪,當場拘捕6名本地男子,各人年齡介乎20至25歲,之後再在屯門及油麻地拘捕3名男子,各人年齡介乎20至22歲,全部目前正被扣查。

李柱華表示,有關單位在工廈內非常隱蔽,重門深鎖,窗戶受黑色膠袋遮蔽,國安處正調查他們會如何使用相關武器,以及是否仍有其他人參與非法操練,對香港構成威脅。李桂華續說,警方是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十三條「非法操練」條文作拘捕行動,條文指如「指明操練」無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長批准,提供指明訓練者最高可被判監7年,接受訓練可監禁3年;若操練與外部勢力有關,提供者可被判監入獄10年、接受訓練者則為5年。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香港警察FB

李指出,若果操練只與康樂目的有關,並是「指明操練」不算違法,例如戰爭遊戲(war game)。他又解釋2024年3月國安條例生效前,刑事罪行條亦有類似條文,國安條例生效後由新條文取代。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及。警司周學賢(左)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李稱調查人員最憂心的是發現爆炸品,指低性能火藥不等於無殺傷力,警方對此十分關注。李又指,警方調查後亦發現部分被捕人,曾在剛過去的大埔火災現場出現,並以黑暴當年常用的服飾現身;其中一人曾經表示,希望學習相關訓練技巧,例如槍械、格鬥及短刀等,等待「黑暴」再臨時,用以攻擊一些阻礙他們的人。他指在火災現場有人用有關服裝、口號和方法散佈仇恨,令人感覺到黑暴苗頭,而且今次更令人感到帶有暴力性。

李桂華指,「非法操練」是嚴重罪行,市民選擇活動時,要多加留意舉辦機構,如發現任可可疑活動,可向國安處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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