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辯方表示,已通過書信向控方表達答辯意向,控方準備了相應文檔,雙方需時間商討內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5月,有信心屆時完成交付程序,以盡快處理案件。控方沒反對押後。蘇官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黃之鋒無保釋申請,續須還押候訊。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資料圖片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
國安處於2025年在工廈單位搗破一個疑進行軍事非法操練的場所,檢獲氣槍及懷疑爆炸品等武器,首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多人,5名年介20至25歲的男子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及管有爆炸品等4罪。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陳官指,首被告彭加熙及第五被告陳曉津已申請法律援助,正在等待結果;其餘3名被告李晉森、黃杰倫、鄧藝博由私人律師代表。而控辯雙方已商討,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陳官遂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陳官另指,第四條控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僅針對第三被告黃杰倫,與整份公訴書以國安法為重點的性質有所不同。按公訴書相關規則,各項控罪性質應相同或相關;此罪可能令涉及其他4名被告的案件不必要地拖延,或可分拆至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回應,因警方在搜查時在第三被告黃杰倫的手提電話中搜出涉案物品,但表示會索取指示並再作考慮。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對此無異議。
5名被告依次為24歲保安員彭加熙、25歲保安員李晉森、20歲學生黃杰倫、23歲學生鄧藝博及23歲侍應陳曉津,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晉森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控罪指,李晉森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袋粉狀低性能炸藥、4個自製爆炸裝置、兩件爆竹煙花製品、18發各含爆炸性混合物的釘槍彈及兩瓶鋁碎片;另於同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泊車位的一輛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包含有兒童色情內容,並儲存於黃杰倫的手提電話內。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DCCC 102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