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男侍應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社交平台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二(3月17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今透露被告擬認罪,法官陳廣池將案押後至7月9日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
涉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22歲男侍應擬認罪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早前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7月9日作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
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昨(10日)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的字眼明確,法庭有權在審理案件時,就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解讀。
鄒幸彤今陳詞指,法庭必須整部憲法去考慮,即使法庭從上文下理解讀條文,也須在專家協助下進行。鄒又指,控方不能單憑「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字面含義入罪,必須證明被告有非法手段,否則相關控罪無法成立。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質疑,是否多達百多條的全部憲法條文均與本案相關。
另法官李運騰提及,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抗辯一案,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國安法》雖沒「釋法機制」,但解釋權仍在於人大常委會,亦顯示若法庭對憲法下的「根本制度」的詮釋出現錯誤,可透過相關機制糾正。
此外,鄒幸彤陳詞期間,就控罪內容,不斷重複相同問題,法官指:「我唔知道今次係第六次、定係第七次,夠清楚未? 」同時,鄒又使用帶有偏頗字眼進行政治表述,數次被李官及法官黎婉姬制止,「如果你再講呢個議題,我哋會終止你發言,我哋只係講法律」。期間,黎官更批評鄒用詞不當,「如無必要唔使用帶偏頗字眼,法庭不是政治表態」。
法庭強調,控方在開案陳詞時已明確指出,案件與政治議題無關,法庭只會關注法律與證據,並不會就政治議題作出任何判斷。
此外,針對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本案,鄒幸彤昨陳詞指憲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但黎官再詢問鄒是否認為憲法第1條不適用於香港,鄒回應指憲法亦非狹義法律。黎官進一步追問哪是否適用?鄒表示,從廣義角度而言,整部憲法在一般意義上適用於香港。
法官表示,鑑於陳詞涉及內容廣泛且複雜的議題,法庭需額外時間處理,押後審訊至本周五(13日)作初步口頭裁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