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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法官制止鄒幸彤庭上作政治表述 強調法庭只聚焦法律與證據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 法官制止鄒幸彤庭上作政治表述 強調法庭只聚焦法律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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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法官制止鄒幸彤庭上作政治表述 強調法庭只聚焦法律與證據

2026年03月11日 20:30 最後更新:20:30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昨(10日)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的字眼明確,法庭有權在審理案件時,就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解讀。

鄒幸彤今陳詞指,法庭必須整部憲法去考慮,即使法庭從上文下理解讀條文,也須在專家協助下進行。鄒又指,控方不能單憑「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字面含義入罪,必須證明被告有非法手段,否則相關控罪無法成立。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質疑,是否多達百多條的全部憲法條文均與本案相關。

另法官李運騰提及,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抗辯一案,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國安法》雖沒「釋法機制」,但解釋權仍在於人大常委會,亦顯示若法庭對憲法下的「根本制度」的詮釋出現錯誤,可透過相關機制糾正。

此外,鄒幸彤陳詞期間,就控罪內容,不斷重複相同問題,法官指:「我唔知道今次係第六次、定係第七次,夠清楚未? 」同時,鄒又使用帶有偏頗字眼進行政治表述,數次被李官及法官黎婉姬制止,「如果你再講呢個議題,我哋會終止你發言,我哋只係講法律」。期間,黎官更批評鄒用詞不當,「如無必要唔使用帶偏頗字眼,法庭不是政治表態」。

法庭強調,控方在開案陳詞時已明確指出,案件與政治議題無關,法庭只會關注法律與證據,並不會就政治議題作出任何判斷。

此外,針對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本案,鄒幸彤昨陳詞指憲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但黎官再詢問鄒是否認為憲法第1條不適用於香港,鄒回應指憲法亦非狹義法律。黎官進一步追問哪是否適用?鄒表示,從廣義角度而言,整部憲法在一般意義上適用於香港。

法官表示,鑑於陳詞涉及內容廣泛且複雜的議題,法庭需額外時間處理,押後審訊至本周五(13日)作初步口頭裁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第四被告鄒幸彤中段陳詞指,雖然中國憲法是本港法律體制一部分,但憲法條文不能直接在本港實施,需引入專家證供詮釋相關條文。控方則回應稱,憲法條文字面清晰明確,法庭可直接依字面理解並應用,無需專家證據。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陳詞指,中國憲法雖然構成香港法律體制的一部分,但除非法例有明確規定,否則憲法不應直接在港實施。鄒又指,本地法院和律師均無權和能力理解中國憲法,故在審理本案相關條文時應邀請專家作供解讀。 

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反駁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具最高法律效力,不可能在香港無法適用,認為法庭應接納其適用性,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字眼清晰,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有權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

控方又強調,此案各被告並非因違反憲法本身而被檢控,而是因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及23條被控,其中第22條訂明控罪元素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法官陳仲衡指,《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制定,屬香港憲制基礎一部分,而《香港國安法》第22條亦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實際已授權法庭去理解何謂根本制度,容許法庭參考中國憲法內容。陳官並反駁鄒幸彤指,《香港國安法》多項條文都提到國家根本制度及憲法上的字詞,法庭是有一定能力和經驗去解讀及處理案件,不是一律傳召專家作證。案件明日續審,將繼續中段陳詞。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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