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四(3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9天審訊,續由鄒幸彤出庭自辯。
鄒幸彤續自辯。
就控方指控鄒幸彤涉嫌煽惑他人的影片,包括在支聯會晚會中的發言,鄒辯稱有關言論無意煽動他人從事非法行為。代表支聯會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時,鄒則承認部分受訪片段中的言論僅為個人意見,與支聯會立場無關。鄒亦確認,支聯會1989 年成立後的頭5年內,刊物《港支聯簡介》曾提及以推翻當權者為短期目標。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盤問時指,鄒曾聲稱支聯會晚會以「悼念」為主,而非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惟控方指,自 2018 年中國憲法修訂後,支聯會晚會多次以「抗爭」為主題,質疑晚會是否意圖針對中國共產黨,鄒否認。
控方又提到,鄒在 2018年支聯會晚會的發言提到「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意指國家體制需要「政黨輪替」,鄒未正面回應,只表示國家體制應有政黨輪替。
控方追問,此主張是否代表支聯會的立場,且相關言論是否經支聯會常委通過,鄒表示同意。控方向鄒指出,「政黨輪替」的主張是違反中國 2018 年修訂後的憲法,鄒不同意。
控方再問及,是否曾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與支聯會成員討論「結束一黨專政」的含義。鄒回應稱未有討論,指「大家都默認係乜嘢意思」。控方進一步指,未作討論是因早已將「結束一黨專政」理解為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鄒否認。
法官李運騰問及,鄒當時是否已意識到「結束一黨專政」可能涉及法律風險,並曾就此與支聯會成員進行討論或制定對策。鄒承認曾作討論,但指無法規避當中法律風險。李官指出,此舉即明知存在違法風險下仍繼續支聯會綱領,鄒同意。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不認罪的被告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星期五(8月21日)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判詞指,一直以來,被告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並非真誠相信他們的言行沒違反《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判詞又強調,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
囚車在判決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法庭的中文判詞摘要,3名法官在考慮本案所有證據,包括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的公開言論,以及「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網站、YouTube影片、臉書等後,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國共產黨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
判詞指,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所明瞭的。
被告李卓人。資料圖片
判詞指,一直以來,被告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在《國安法》實施後,於控罪期間,被告均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判詞指,本案證據證明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判詞指,雖然李卓人和鄒幸彤否認煽動別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其實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也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
被告鄒幸彤。資料圖片
判詞又指,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自《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繼續堅持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網領,完全不理會這網領其實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這屬於《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李卓人及鄒幸彤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共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壤「根本制度」的目的,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的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
法庭裁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判詞指,參照「35+顛覆案」中被告楊雪盈的上訴判例,根據《國安法》第22條,本案控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因此,法庭認為,根據《憲法》的「序言」及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無可爭議,當中「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故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等同於本案控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判詞又指,若參照「35+顛覆案」的上訴案例,被告真誠相信其行為合法,不足以構成「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顯示被告等並沒懷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另方面,假如證據顯示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真誠相信」的論點將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會是合法的」。
鄒幸彤媽媽在判決後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指,3名法官在分析李卓人和鄒幸彤的供詞後,裁定不接納兩人供詞,包括「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共的領導地位; 被告等對中共沒有敵意,也沒拒絕跟中央政府溝通;被告的言行只合法地行使其言論和表達自由;及被告真誠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共的執政地位。
最後,法庭裁定,在控罪期間李卓人及鄒幸彤均已作出了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但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各被告意圖推翻中央政權機構;而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鄒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根據「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法庭將三人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法庭又強調,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中央政府的批評等議題。再者,法庭不會就不同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孰優孰劣作出比較。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被告等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並不是控罪的主體,只能被視為本案的背景以作考慮。
警方今早在場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