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支聯會顛覆案| 鄒幸彤承認明知支聯會綱領有違法風險仍繼續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 鄒幸彤承認明知支聯會綱領有違法風險仍繼續
其他國安案件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 鄒幸彤承認明知支聯會綱領有違法風險仍繼續

2026年03月26日 20:20 最後更新:20:20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四(3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9天審訊,續由鄒幸彤出庭自辯。

­鄒幸彤續自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鄒幸彤續自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控方指控鄒幸彤涉嫌煽惑他人的影片,包括在支聯會晚會中的發言,鄒辯稱有關言論無意煽動他人從事非法行為。代表支聯會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時,鄒則承認部分受訪片段中的言論僅為個人意見,與支聯會立場無關。鄒亦確認,支聯會1989 年成立後的頭5年內,刊物《港支聯簡介》曾提及以推翻當權者為短期目標。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盤問時指,鄒曾聲稱支聯會晚會以「悼念」為主,而非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惟控方指,自 2018 年中國憲法修訂後,支聯會晚會多次以「抗爭」為主題,質疑晚會是否意圖針對中國共產黨,鄒否認。

控方又提到,鄒在 2018年支聯會晚會的發言提到「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意指國家體制需要「政黨輪替」,鄒未正面回應,只表示國家體制應有政黨輪替。

控方追問,此主張是否代表支聯會的立場,且相關言論是否經支聯會常委通過,鄒表示同意。控方向鄒指出,「政黨輪替」的主張是違反中國 2018 年修訂後的憲法,鄒不同意。

控方再問及,是否曾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與支聯會成員討論「結束一黨專政」的含義。鄒回應稱未有討論,指「大家都默認係乜嘢意思」。控方進一步指,未作討論是因早已將「結束一黨專政」理解為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鄒否認。

法官李運騰問及,鄒當時是否已意識到「結束一黨專政」可能涉及法律風險,並曾就此與支聯會成員進行討論或制定對策。鄒承認曾作討論,但指無法規避當中法律風險。李官指出,此舉即明知存在違法風險下仍繼續支聯會綱領,鄒同意。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三(3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續由鄒幸彤自辯。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但甫開庭,法庭首先處理李卓人一方代表律師提出的法律爭議,圍繞控方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將案中各被告煽動他人在內地違法視為檢控基礎,以及這是否構成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本案的關鍵在於煽動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發生,而非該行為導致的效果出現於何處。他強調,控方並未將煽惑行為導致被煽惑者在內地觸犯法律作為檢控基礎,且國內刑法不屬本案議題。

法庭亦引述《國安法》第36條指,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的罪行,必須與香港境內有直接關聯。只要行為的一部分在香港發生,或其結果在香港出現,即屬在香港境內犯罪。

鄒幸彤續就支聯會紀念館進行陳詞。鄒承認,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與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但否認紀念館成立目的在於鼓吹或煽惑他人接受這些理念。法官李運騰指,紀念館的成立目的並非控罪主體,法庭關注的是煽惑行為,即在控罪期間,支聯會是否利用紀念館從事相關違法活動,即控方所指的藉紀念館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鄒續引用紀念館工作人員在《港支聯通訊》的分享文章,以證明紀念館旨在讓參觀者接觸歷史資訊。惟李官反駁指,該文章屬傳聞證供,不能以文章內容證明其所述屬實。李官指,文章涉及支聯會職員對參觀者感受的描述,但內容並非由參觀者直接供述,再經鄒引用,成為「第三手資料」。鄒承認文章屬傳聞證供,但辯稱文章內容與其個人觀察一致。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