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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法庭事

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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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2026年03月25日 19:37 最後更新:19:3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三(3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續由鄒幸彤自辯。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但甫開庭,法庭首先處理李卓人一方代表律師提出的法律爭議,圍繞控方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將案中各被告煽動他人在內地違法視為檢控基礎,以及這是否構成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本案的關鍵在於煽動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發生,而非該行為導致的效果出現於何處。他強調,控方並未將煽惑行為導致被煽惑者在內地觸犯法律作為檢控基礎,且國內刑法不屬本案議題。

法庭亦引述《國安法》第36條指,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的罪行,必須與香港境內有直接關聯。只要行為的一部分在香港發生,或其結果在香港出現,即屬在香港境內犯罪。

鄒幸彤續就支聯會紀念館進行陳詞。鄒承認,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與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但否認紀念館成立目的在於鼓吹或煽惑他人接受這些理念。法官李運騰指,紀念館的成立目的並非控罪主體,法庭關注的是煽惑行為,即在控罪期間,支聯會是否利用紀念館從事相關違法活動,即控方所指的藉紀念館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鄒續引用紀念館工作人員在《港支聯通訊》的分享文章,以證明紀念館旨在讓參觀者接觸歷史資訊。惟李官反駁指,該文章屬傳聞證供,不能以文章內容證明其所述屬實。李官指,文章涉及支聯會職員對參觀者感受的描述,但內容並非由參觀者直接供述,再經鄒引用,成為「第三手資料」。鄒承認文章屬傳聞證供,但辯稱文章內容與其個人觀察一致。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以及已認罪的何俊仁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2026年1月開審,到5月19日審結,歷時22日。《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星期五(8月21日)於西九龍法院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包括穿藍色外套、白色衫的李卓人 、穿米白色長外套鄒幸彤早上10時前進庭。

法院外有公眾人士排隊,大批傳媒守候,警方部署大批警員戒備,並在附近巡邏及設置路障。另歐盟、美國駐港領事館等亦有派代表到庭旁聽。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李卓人妻鄧燕娥、鄒幸彤媽媽、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鄧岳君亦到場。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開審前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及支聯會則否認控罪。李卓人及鄒幸彤自2021年9月被起訴後一直還押;何俊仁則曾獲准保釋約7個月,其後因被指違反保釋條件而再被還押。

案件主要爭議是支聯會提倡的「五大綱領」有否違法、「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是否等同主張結束中共領導及違反《中國憲法》等。

控方案情指,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一直以「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作為核心主張,並透過集會、口號、刊物、網站及六四紀念館等渠道廣泛鼓吹及傳揚;即使在《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7月1日生效後,被告仍繼續相關行為,意圖煽動他人以違反憲法的非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從而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經定罪,「情節嚴重」可判囚5年至10年,「情節較輕」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破產管理署委任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則親自辯護。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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