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法庭事

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法庭事

法庭事

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2026年03月25日 19:37 最後更新:19:3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三(3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續由鄒幸彤自辯。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但甫開庭,法庭首先處理李卓人一方代表律師提出的法律爭議,圍繞控方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將案中各被告煽動他人在內地違法視為檢控基礎,以及這是否構成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本案的關鍵在於煽動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發生,而非該行為導致的效果出現於何處。他強調,控方並未將煽惑行為導致被煽惑者在內地觸犯法律作為檢控基礎,且國內刑法不屬本案議題。

法庭亦引述《國安法》第36條指,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的罪行,必須與香港境內有直接關聯。只要行為的一部分在香港發生,或其結果在香港出現,即屬在香港境內犯罪。

鄒幸彤續就支聯會紀念館進行陳詞。鄒承認,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與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但否認紀念館成立目的在於鼓吹或煽惑他人接受這些理念。法官李運騰指,紀念館的成立目的並非控罪主體,法庭關注的是煽惑行為,即在控罪期間,支聯會是否利用紀念館從事相關違法活動,即控方所指的藉紀念館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鄒續引用紀念館工作人員在《港支聯通訊》的分享文章,以證明紀念館旨在讓參觀者接觸歷史資訊。惟李官反駁指,該文章屬傳聞證供,不能以文章內容證明其所述屬實。李官指,文章涉及支聯會職員對參觀者感受的描述,但內容並非由參觀者直接供述,再經鄒引用,成為「第三手資料」。鄒承認文章屬傳聞證供,但辯稱文章內容與其個人觀察一致。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以及較早前已承認罪行的何俊仁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19日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預計七月下旬裁決。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自辯的鄒幸彤在陳詞中指出,指被告主張要結束權力不受限制的狀態,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本質上是法治訴求,控方未舉出任何被告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的具體例子,不應用作檢控或處罰。

代表支聯會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支聯會的刊物及活動同樣缺乏具體、明確的煽動行為,控方未能在證據上指出支聯會或其他被告曾具體要求、希望或鼓勵他人作出任何具體行為。

公眾人士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人士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關注到,破壞制度不一定要使用武力,可以是令人對制度產生疑問甚至失去信心。

警車停靠在法院附近。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車停靠在法院附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完成陳詞後,法官李運騰將案件押後,稱預計7月下旬裁決,會在寫好判詞後提早通知宣判日期。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