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二(3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鄒幸彤續出庭自辯。
鄒幸彤續自辯。(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早前控方案情指控,支聯會透過維持支聯會紀念館、發布內容、舉行不同活動等,從不同途徑傳揚其「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爭取或吸納更多群眾的認同和支持,煽動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鄒幸彤否認,辯稱紀念館的作用僅保存歷史資料。
惟法官陳仲衝指,支聯會紀念館的宣傳文件中曾提及「走在抗極權最前線」,認為與鄒所聲稱的保存歷史資料明顯不符。但鄒辯稱,紀念館單張只是用來宣傳展覽,並非展覽本身,單張上有支聯會的立場,因需要有理念支撐運作,但強調這並不代表紀念館有特定政治立場,不能單憑單張否認紀念館是保存歷史資料。
陳官再質疑,宣傳中提及「2019 年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展開抗爭」等,認為內容已超出記述歷史;鄒回應稱,相關文字只是紀念館的介紹。
警方在庭外布報。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外,鄒就其在2019年支聯會晚會發言陳詞,希望播放當晚其他出席人士的發言,3名法官對此都表示不解,陳官質疑其他人士的發言是否能作為鄒「所陳述事情」的證據。法官黎婉姫亦表示,相關發言人士甚至不是支聯會成員,質疑其播放的意義,及是否與案件相關,指若同意播放,是否意味整個晚會甚至歷年活動的所有發言都需播放。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三(3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續由鄒幸彤自辯。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但甫開庭,法庭首先處理李卓人一方代表律師提出的法律爭議,圍繞控方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將案中各被告煽動他人在內地違法視為檢控基礎,以及這是否構成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本案的關鍵在於煽動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發生,而非該行為導致的效果出現於何處。他強調,控方並未將煽惑行為導致被煽惑者在內地觸犯法律作為檢控基礎,且國內刑法不屬本案議題。
法庭亦引述《國安法》第36條指,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的罪行,必須與香港境內有直接關聯。只要行為的一部分在香港發生,或其結果在香港出現,即屬在香港境內犯罪。
鄒幸彤續就支聯會紀念館進行陳詞。鄒承認,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與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但否認紀念館成立目的在於鼓吹或煽惑他人接受這些理念。法官李運騰指,紀念館的成立目的並非控罪主體,法庭關注的是煽惑行為,即在控罪期間,支聯會是否利用紀念館從事相關違法活動,即控方所指的藉紀念館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鄒續引用紀念館工作人員在《港支聯通訊》的分享文章,以證明紀念館旨在讓參觀者接觸歷史資訊。惟李官反駁指,該文章屬傳聞證供,不能以文章內容證明其所述屬實。李官指,文章涉及支聯會職員對參觀者感受的描述,但內容並非由參觀者直接供述,再經鄒引用,成為「第三手資料」。鄒承認文章屬傳聞證供,但辯稱文章內容與其個人觀察一致。
被告鄒幸彤續自辯。AP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