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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支持國安法細則修訂 稱理據充分有助防範危害國安

政事

陳曼琪支持國安法細則修訂 稱理據充分有助防範危害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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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支持國安法細則修訂 稱理據充分有助防範危害國安

2026年03月24日 13:17 最後更新:14:45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特區政府就《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理據充分,有助執法機構更有效防範、制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陳曼琪指出,是次《修訂細則》是汲取過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實踐經驗而制定,進一步完善了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並釐清了相關法律程序及技術性安排。她認為,這能確保國家安全案件能夠依法公正審理。



她表示,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她以處理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為例,指《修訂細則》訂明瞭清晰的處理程序及時間表,在保障相關權利實質行使的同時,亦提升了法律程序的效率。

陳曼琪。FB圖片

陳曼琪。FB圖片

陳曼琪強調,有關修訂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規範清晰且適用範圍明確,絕不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及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她呼籲社會各界認清事實,慎防別有用心人士對《香港國安法》及相關修訂的抹黑。

她重申,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持續完善相關法律和機制,方能確保香港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實現高質量發展。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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