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星期一(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 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同時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容許獲發裁判官手令的警員檢查檢驗、搜查、檢取和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另加入若不遵從提供相關電子設密碼、作出虛假陳述等即屬犯罪的條款。
翻查資料顯示,其實西方多個國家亦早已立法賦權警方,可依法要求解鎖電子設備,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
設計圖片
英國:拒絕披露密碼最高囚5年
根據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第III部規定,執法機關可依法強制要求披露解密密碼。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披露,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監5年。
澳洲:拒助解鎖電子產品或囚10年
澳洲《1914年犯罪法》第3LA條規定,警方可依法強制掌握相關知識的人員協助解鎖電子設備。如無合理理由拒絕遵守命令,且涉及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0年。
示意圖
新西蘭:拒解鎖手機最高囚3個月
新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第130條和178條規定,警察可依法要求解鎖手機。如果無合理理由拒絕解鎖,將被判處最高3個月監禁。
設計圖片
新加坡:不遵從可罰款或監禁
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39條和40條規定,檢察官可以授權警察獲取任何加密信息。如不遵守,最高可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6個月監禁。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