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和陸頌雄週三(6月25日)就保護兒童安全和防止兒童性侵問題見傳媒,稱兒童受性侵個案上升,家庭教育是關鍵,並呼籲政府儘快提供強制舉報操作指引。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左)、鄧家彪(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鄧家彪指,過去十年兒童受性侵個案有上升趨勢。在2024年的兒童受虐個案中,超過三分之一是涉及性侵犯。而當中超過三成的施虐者是朋輩或同伴。在該542中同伴施虐的個案中,有120宗施虐者屬16歲以下,有96宗施虐者是處於17-21歲之間的青少年,而餘下的個案施虐者年齡不詳。鄧家彪表示,可以見到受性侵後作出舉辦的個案數量呈上升趨勢,但施虐方的及其年齡值得社會關注。
陸頌雄對施虐個案和施虐者的年齡感到震驚,稱背後成因值得探討。他指出,家庭教育在預防和發現問題的過程中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家人作為子女最親近的人,在性教育和保護自我的意識上可以起到教育作用,應教育子女在遇到性侵時不要羞於啟齒,而是告知家長並報警。其次,他表示家校合作也是一個重要環節,在事情發生後應告知學校和專業界別,進行報警和後續心理治療工作。他強調,家庭除了教育子女保護自己之外,也要教育子女不要施虐和加害別人,不要將不可逾越的界線當作玩笑。
工聯會議員陸頌雄(左)、鄧家彪(右)
鄧家彪表示,《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將於明年1月20日實施,建議社服署應為專業人士或機構提供一套具體的操作指引,分為醫療、福利和教育三個界別,要有不同的強制舉報者的指南,以進行更合適的實施和協作。例如專業人士或機構在發現案件後,可舉報並評估兒童安全狀況,以採取不同的措施。另外,他建議政府應在網上公布決策流程圖,透過問答給出建議,協助專業人士作出決策。並對相關機構作出培訓,尤其是專門服務殘障人士的機構,要為其提供補充指引。因受虐兒童中有約三分之一是有不同程度的殘疾,需要協助其表達受到的遭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