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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林卓廷妨礙騷擾議員罪脫 申訟費因「自招嫌疑」被拒

法庭事

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林卓廷妨礙騷擾議員罪脫 申訟費因「自招嫌疑」被拒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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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林卓廷妨礙騷擾議員罪脫 申訟費因「自招嫌疑」被拒

2025年11月06日 12:06 最後更新:12:49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林卓廷「一路掂住」石禮謙,綜合當時背景,法庭可推論被告和其他4名前議員一起行動,阻礙會議進行。

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出庭應訊,時而閉目,聆訊期間更一度把頭伏在犯人欄,疑似身體不適。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林卓廷的手「一路掂住」石禮謙的手,考慮當時前方有幾名前議員搶咪,法庭可推論當時被告和其他4名前議員一起行動,阻礙會議進行。

辯方證人石禮謙。資料圖片

辯方證人石禮謙。資料圖片

控方續指,石禮謙證供指他感覺不到林有惡意襲擊的行爲,危險不是從這方向來,林卓廷又曾問石禮謙「O唔OK」等。但事實上,據錄音藤本,林曾說過:「點樣開會吖」、「聽唔到你講」。控方認為,石禮謙當時在混亂環境下,記憶不正確,亦未能聽到錄音內容,說明石禮謙對被告的觀察未必準確。

控方第二證人周浩鼎。資料圖片

控方第二證人周浩鼎。資料圖片

但辯方認為,控方指稱,林好似有「搶咪」的動作,惟控方也不能肯定,故不能夠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論;而被告當時有「大把機會」拿走石禮謙的麥克風,而留心林卓廷和石禮謙的互動,石有轉頭和被告對話,且帶微笑表情,故不支持控方指稱的「搶咪」。

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穿西裝)。資料圖片

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穿西裝)。資料圖片

此外,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陳恒鑌、第二證人周浩鼎都無法說出到底林卓廷當時說了什麼,周浩鼎供稱有拉扯的情況,但看片段畫面,周當時站在外圍,距離非常遠;而石禮謙的證供稱,感覺不到危險或者威脅,指林卓廷沒有用力的動作,跟被告的解釋完全脗合。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11月6日作裁決。

有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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