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曉楠/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在特區以公佈方式實施,至今即將滿五周年。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一種制度創新,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一法安香江”,香港國安法的制定也是踐行總體國家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環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填補了香港特區長期在國家安全法律領域的空白,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在特區防範國家安全法律風險起到重要作用。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並非依據本地立法程式制定,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公佈方式在特區生效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儘管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但長期受到本地政治因素影響,直至2020年,香港特區都未能完成23條立法工作,導致特區出現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的漏洞。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香港國安法的每個條文都是從不同層面服務於這一總體目的。
香港國安法與一般的全國性法律不同,它是國家安全領域的特別法,是一部集刑事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的刑事法律規定與香港本地普通法的刑法也不同。與本地立法形式相比,香港國安法統攝的領域更全面,結構上更集中、更完整。同時,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這也使得香港國安法在本地法律體系中具有凌駕性的地位。
不過,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並未取代基本法第23條賦予香港特區制定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2024年3月23日,香港國安條例刊憲生效;2025年5月13日,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例,這些都標誌著特區本地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進一步推進,形成中央與本地共同構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制度格局。
與本地法律相容、銜接、互補適用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普通法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在於在判例中法官對法律條文生動地詮釋、適用,將“白紙黑字”的法律適用於日常生活中,達致“依法而治”。法治是香港特區的基石,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並未改變這點,而是更加強化了這一原則。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語言具有大陸法的特點,尤其在罪名設定、程式安排方面與原有的本地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普通法法院,在這樣的背景下適用香港國安法,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挑戰。於是,如何有效地將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相容、銜接、互補”適用,是香港法院處理案件時要解決的重要議題。
在過去五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香港法院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結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背景與特區憲制地位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整體立法目的,理解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法院強調將香港國安法整合進本地普通法制度中,內化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依照普通法的原則加以解釋。
法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的優先適用性,強調在香港國安法的框架下構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在黎智英保釋申請案中,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為國家安全案件保釋制度設定了“特別例外”,要求更為嚴格的保釋標準。在呂世瑜刑期上訴案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儘管原有判例允許被告因認罪最高可獲刑期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香港國安法的分檔量刑制度改變了原有法律的規定,國安犯罪的量刑受到符合法定最低刑期的限制。香港法院逐步發展出來的司法實踐,推動一套“結構嵌入式”的國家安全規範體系,在普通法制度框架下努力實現協調運行。
總之,國家安全法治的發展並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漸進、互動且需社會接受、認可、支持的過程。隨著特區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的完善,特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已進入“制度整合期”。一方面,要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條文與本地法律用語、司法程式的融合,降低制度摩擦;另一方面,加強法律透明度與公眾理解,亦有助於提升法治信任基礎,減少對制度誤讀所引發的負面情緒。在法治社會中,國家安全與自由保障的協調永遠是一項動態工程,如何在香港這一獨特制度語境下實現有效治理,仍需各方共同努力。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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