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賦權懲教署向在囚人士及候審在囚人士施加限制,包括收緊探訪及會見法律代表等安排,以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監獄保安,修例引起部分囚權關注組織的憂慮。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黃玉山接受《巴士的報》訪問認為,今次修例的目的是特區政府為完善《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執行機制,且對《基本法》保障在囚人士人權並無任何影響,而懲教署人員限制探視亦需申請法庭手令,認為修例合法合理,無需擔憂。

黃玉山認為,今次修例的目的是特區政府為完善《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執行機制,對保障在囚人士人權並無任何影響。
保安局指,因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故建議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為協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探訪。
局方建議,裁判官可因應懲教署人員提出的申請,在特定情況下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向在囚人士施加限制,不得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但該名在囚人士仍可諮詢自己所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
另局方又建議廢除現時「私服」及「私飯」的做法。前者因容易產生未經授權物品被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或政治表態等。於「私飯」,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在2018至2024年期間,共有逾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違紀事件。

黃玉山表示,懲教人員要有足夠理由及需要,才會向法庭申請手令,不能隨便對探視安排施加限制。
但有關注囚權的組織指,現行措施下懲教署有指定「私飯」供應商,且署方有審查,難以理解修例的需要,又質疑禁「私飯」對減少違紀事件是否有效;至於收緊探視權,亦有指稱是當局針對「政治犯」。
黃玉山指出,要了解今次修訂《監獄規則》的目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特區政府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所要求,故政府有需要作出審視;且《監獄規則》已實行多年,是有需待完善的地方,整體上亦不會影響《基本法》對在囚人士人權的保障。
黃玉山表示,修例賦權懲教署人員可申請法庭手令,對在囚人士探訪施加適當限制,懲教人員要有足夠理由及需要,才會申請手令,不能隨便施加限制。《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列明香港居民擁有法律權利,故修例要求限制涉法律代表或私家醫生時須向法庭申請,以增保障。
但有相關限制會否影響宗教人士「探監」?黃玉山指,若有關人士是欲通過探訪傳遞不必要的訊息或思想,對其改過自新並無好處。

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賦權懲教署向在囚人士及候審在囚人士施加限制,包括收緊探訪及會見法律代表等安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私飯」安排或浪費公帑
至於廢除「私飯」或私人衣服等,黃玉山認為,現時懲教署亦有足夠衣物,膳食安排已相當完善,且容許所謂「私飯」引入監獄,懲教署要增加大量人手檢查當中有否違禁品或衞生等問題,涉及的人手及行政費用,是否浪費公帑亦需考慮。
另據現行《監獄規則》第 238 條,必要時懲教人員可在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指明情況下,對在囚人士使用槍械,這些指明情況包括在囚人士逃走、參與暴動或集體騷動、企圖強行打開或打破監獄外門、外閘或圍牆等。
保安局今次亦建議理順有關條文,如果在囚人士逃走或企圖逃走、有人協助在囚人士逃走;有人參與在囚人士集體騷動;有人企圖強行打開或打破監獄外門、外閘或圍牆;在囚人士,或有人與在囚人士向他人使用暴力及有人向正在執行職務的懲教署人員或在囚人士使用暴力,懲教署人員都可使用槍械,意味將「非在囚人士」都納入以槍械應付的範圍。
黃玉山認為,是涉及有在囚人士逃走或騷亂等情況下,懲教人員才使用槍械去指嚇或阻嚇。
他指,現時美、加、澳等都有相關限制,相對而言,本港因其歷史因素而相對寬鬆,亦不認為是針對所謂「政治犯」,更反問「政治犯的定義是什麼?」,認為今次是維護國家安全而完善現行條例不足的地方,「當然有人對修例較緊張,但要講清楚,今次修訂是無影響在囚人士基本人權和自由,只是完善現有制度,市民或法律角度上,都完全站得住腳,是合情合理的安排」,亦對司法制度及監獄制度有效懲治危害國家的行為發揮效用。

黃玉山認為,今次修例是合情合理,亦對司法制度及監獄制度有效懲治危害國家的行為發揮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