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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大罷工的組織力和動員力 ——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三

博客文章

省港大罷工的組織力和動員力 ——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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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大罷工的組織力和動員力 ——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三

2025年07月23日 20:00 最後更新:20:10

1925年6月19日,一場震驚中外的省港大罷工在中國南粵大地爆發,歷時16個月,25萬工人以鐵血意志鑄就反帝鬥爭的歷史豐碑。這場工運史上的壯舉,不僅以「臭港」「餓港」「死港」的經濟封鎖重創英帝國主義,更以其創新的組織體系、強大的動員能力和鮮明的政治智慧,為當代工運提供了寶貴的歷史鏡鑒。百年工運史教育我們:「組織是工人階級的鋼鐵堡壘」,省港大罷工的實踐深刻印證了這一真理。

一、組織體系:現代工會治理的雛形

省港大罷工的組織創新,開創了殖民地工運的先河。工人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以每50人選1名代表的代議制設計,實現了25萬工人的直接參與和民主決策。這種「工人民主」突破了傳統行會的狹隘性,蘇兆征等工人領袖正是通過這一機制贏得廣大工友的擁護,挫敗了黃色工會(指與資方妥協或被資方收買、被工賊所控制的「假工會」) 的篡權企圖。而作為執行機構的罷工委員會,其「準政府」式治理結構更令人矚目——設立財政委員會嚴格審計收支,創辦《工人之路》報紙強化輿論引導,組建2000餘人的武裝糾察隊實施戰略封鎖,甚至建立工人醫院、宿舍等後勤系統,形成涵蓋行政、司法、軍事、民生的全方位治理體系。這種精密的組織架構,不僅為當時的工運提供了堅強保障,更為日後蘇區政權建設和現代工會治理提供了重要範本。

工聯會在新時代推動的勞工政策和立法的爭取,如「標準工時立法」「強積金制度」等改革,也應更好發揚組織動員法寶。新工運不僅要抗爭,更要善於治理。省港大罷工中建立的民主集中制、透明財務、專業化分工等機制,與工聯會當前推行的會員代表大會制度、財務公開機制一脈相承,體現了百年工運精神的傳承與升華。

二、資源動員:階級聯盟的戰略智慧

省港大罷工的成功,離不開對資源的高效整合與戰略運用。罷工委員會通過國內募捐、海外華僑支持、扣押英貨拍賣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創設「按工齡發補貼」「傷病特別救助」等制度,確保25萬工人的基本生存。更具突破性的是,罷工委員會以中華全國總工會為樞紐,整合香港百餘個分裂的工會,實現「三日內數萬人離港」的壯舉;同時聯合農民、學生、商人形成「工農學商軍」聯合陣線,甚至爭取到廣州國民政府的政治支持,廖仲愷親自主導援助返穗工人的行動。這種「統一戰線」的智慧,使罷工從單純的經濟抗爭升華為全民族的反帝運動。

在現代工運實踐中,工聯會繼承並發展了這一傳統。新工運不是孤立的抗爭,而是社會正義的共同奮鬥。工聯會近年來推動的「跨境勞工服務」「青年職業培訓」,正是通過整合政府、企業、社會資源,形成多方協作的動員模式。正如省港大罷工中「特許證」制度分化帝國主義陣營一樣,工聯會在處理勞資糾紛時,也注重運用法律武器和社會輿論,實現「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策略。

三、政治策略:反帝鬥爭的創新實踐

省港大罷工的政治智慧,體現在對鬥爭策略的精準把握。罷工委員會提出的「單獨對英」策略,以「特許證」制度允許非英貨進出口,既有效打擊英國經濟(香港貿易額暴跌50%),又避免過度影響廣州民生,展現了靈活務實的戰略思維。與此同時,通過《工人之路》報紙和工人宣傳學校,將罷工訴求與民族解放敘事緊密結合,培養工人的階級意識和國家認同。工運必須與民族命運同頻共振。省港大罷工中,工人們高舉「反對帝國主義」「爭取民族獨立」的旗幟,正是這種覺醒的體現。

這種政治覺悟在現代工運中依然閃耀光芒。工聯會堅持「愛國愛港」的根本立場,積極參與國家發展戰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勞工權益保障,正是將工運與民族復興緊密結合的時代表達。工人階級的利益從來與國家命運緊密相連。省港大罷工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將工運融入民族解放的偉大事業,才能獲得最廣泛的支持和最持久的動力。

四、歷史啟示:組織力與動員力的時代價值

省港大罷工的偉大意義,不僅在於當時的反帝勝利,更在於其為現代工運留下的寶貴財富。從組織層面看,其建立的代議制、分權制衡、透明財務等機制,為現代工會治理提供了範式;從動員層面看,其整合資源、聯合社會力量的策略,為處理勞資關係提供了借鑒;從政治層面看,其將工運與民族解放結合的智慧,為新時代工運指明了方向。正如列寧所言:「無產階級除了組織沒有別的武器。」省港大罷工的實踐證明,只有通過嚴密的組織和有效的動員,工人階級才能在鬥爭中不斷前進。

在紀念省港大罷工100周年之際,我們更應銘記這段歷史賦予的啟示。工聯會作為香港最大的勞工團體,始終以「維護權益、服務工友」為己任,推動勞工政策改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歷史告訴我們,工人階級的力量源於團結,勝利來自奮鬥。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要繼承省港大罷工的精神遺產,以更加堅定的信念、更加嚴密的組織、更加創新的策略,推動工運事業不斷邁向新的輝煌。

省港大罷工的硝煙雖已遠去,但其鑄就的組織力與動員力精神,將永遠激勵著中國工人階級為民族獨立、人民幸福而奮鬥。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征程中,我們將繼續高舉團結奮鬥的旗幟,譜寫新時代工運的華彩篇章。

作者:吴秋北/工聯會理事長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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