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麥俊豪(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黎智英案結案陳詞階段,控方羅列大量事實證據指證黎智英的控罪。反觀黎智英一方,陳詞自相矛盾、錯誤頻出,多次被法官質疑準備不足。眼看大勢將去,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又試圖把矛頭對準法官,質疑庭審公正性。這種向香港法治「潑髒水」的低劣伎倆蒙蔽不了世人,更干擾不了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
庭審程式公開透明、嚴謹公正
黎智英案從2023年12月開庭,已歷經150餘天。法官嚴格遵守刑事訴訟程式。庭審過程全部公開,每日都有大量公眾、記者及外國領事人員旁聽。控辯雙方傳召多名證人作證、出示大量證據。雙方各抒己見、自由辯論,僅黎智英自辯就用時52天,辯護權利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法官公正主持、不偏不倚。法官強調,只會基於事實和法律判決,不會因政治立場、信仰裁定任何人有罪。對於控辯雙方發言中存在的偏差,法官一視同仁地指出。比如,針對辯方過分強調煽動刊物數量占比而忽視刊物是否有煽動內容,法官指出占比數字對審訊沒有説明。而當控方引用馬克·西蒙所發資訊證明黎知道受外部勢力關注時,法官指出所用證據為傳聞。當控方主張為節省時間選擇性播放涉案節目片段時,法官為避免不公,堅持用數天時間播放全部片段。在黎智英健康問題上,法官實事求是公正處斷。一方面,辯方指黎身體抱恙,法官表示如有身體不適可隨時給予小憩,體現出人性關懷。另一方面,對辯方操弄健康話題要求缺席聆訊,法官沒有輕易採信,並根據醫生檔確認黎適合出庭。
對庭審的抹黑荒誕可笑
只要略加分析,不難發現這些論調的荒謬之處。
如所謂「法官過度介入、進行有罪推定」:主持庭審、把握節奏本就是法官職責,法官提問十分正常。表面看,法官似對辯方發問更多,這主要是辯方邏輯錯誤、前後矛盾、準備不足等原因所致。細看下來,法官的每處發問都切中要害、合理公正。如辯方稱,制裁個別官員和制裁中國或香港主體不同,把執行公務的官員和他服務的主體相切割,因此法官詢問「假如是針對前特首林鄭月娥的制裁,是否為針對香港的行動」,一語道破其邏輯的荒謬性。辯方提到黎很少與馬克·西蒙談及政治,法官提醒這與此前庭審中的證據相矛盾。辯方還存在書面陳詞明顯缺少證據支持等低級問題,錯漏百出,能怪法官一針見血地指出嗎?黎智英重金聘請的頂級律師團隊表現如此不堪,莫非在鐵證面前打算「躺平」了嗎?
再如所謂「黎智英因從事新聞工作而入獄」:辯方提出,應給予新聞媒體更大言論自由,而不顧黎智英被捕不是因為從事新聞工作、而是因為行為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事實。這不禁讓人懷疑,新聞媒體是特權階層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可以通過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辯方似乎在主張超越新聞自由底線、肆意危害國家安全的特權,敢問世上哪個國家會縱容這種特權?何況黎智英很多犯罪事實和新聞自由都扯不上關係,比如勾結「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政客與新聞自由相關?黎智英與美國政客會面並揚言「為美國而戰」也是新聞工作?把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種種行徑誇讚成新聞自由,何嘗不是對新聞自由的一種褻瀆!
黎智英案三位主審法官專業、公正,這是不爭的事實。至於有些人把矛頭對準法官,恰恰說明面對鐵證黎智英一方黔驢技窮,只能狗急跳牆攻擊法官、造謠受到不公正審判,乞求外國主子「營救」。然而,香港的法官是嚇不倒的。26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直言,威脅制裁處理案件的法官本身就是對法治的「逆向腐化」,擲地有聲地表示「我們不受人威脅,純粹依據法律審理案件」。律政司也在近日發佈的《香港刑事檢控2024》中重申,依法獨立檢控、不受任何干涉。這一切都是對香港司法公正的有力宣示,也是對外部勢力抹黑的堅定回擊。相信法官定能秉持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依據事實法律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立法會議員 葛珮帆
針對飲用水風波,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就事件表態,對物流署把關不力感到「大為失望」,他表示要儘快查找不足,改善制度和程序上的任何漏洞,如果涉及人為因素包括疏忽,會按公務員有關管理規則嚴肅公正處理。
一紙標書,半億港元,香港物流署把關不力,竟被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以拙劣手法欺騙,採購了冒牌飲用水,引發了一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 8月16日,知名飲料品牌樂百氏致函物流署,聲明從未向港府提供飲用水,也未與中標公司鑫鼎鑫有任何業務往來。這封函件揭開了一樁令人震驚的騙局:一家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竟然獲得政府合約,向港島及離島辦公室供應桶裝純淨水。隨後警方調查發現,涉案合約所列明的生產商並未參與製造供應,辦公室收到的樽裝水實際來自東莞樟木頭一間水廠。
這起冒牌水事件暴露了香港政府採購制度的重大缺陷。物流署的招標合約,並無如前年般採取評分制,現行機制亦「未能有足夠能力完全堵塞一些全心詐騙投標者。」政府的危機處理能力在此次事件中再次受到詬病。物流署上週六公佈終止與鑫鼎鑫合約,翌日財庫局局長許正宇召開緊急會議。
招標過程中,物流署承認「現行機制下,政府購買貨物時毋須審查投標公司的財務背景」,採用的是「貨到才付款」的方式。這種寬鬆的審核機制為欺詐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更令人擔憂的是,涉事公司鑫鼎鑫還獲得了其他政府合約,包括渠務署批出的約680萬元化學品合約和消防處批出的約500多萬元輸入資料服務合約。這些合約總價值逾1100萬元,進一步凸顯了政府監管的系統性漏洞。
十多年前,當筆者極力推動在政府採購合約中引入評分制時,已經提出僅以價格作為決標標準的「價低者得」模式,或將導致品質低落和惡性循環。筆者更加確信評分制不僅提升了公共服務品質,更成為推動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傳統的「價低者得」採購模式表面上節省了公共資金,實則隱藏巨大成本。供應商在價格壓力下,往往透過降低材料標準、縮減服務內容或壓低員工薪酬來維持利潤,最終導致公共工程品質缺陷、服務水準下降。更嚴重的是,這種模式創造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環境,優秀廠商因不願降低標準而退出市場,形成負向選擇的惡性循環。
評分制的引入徹底改變了這一局面。通過建立多元評估框架,政府採購從單純的價格競爭轉向綜合價值競爭。在評分制下,廠商不僅需要提供合理報價,更需在技術方案、創新應用、永續發展和社會貢獻等多方面展現優勢。這種轉變引導供應商從「如何最低成本中標」轉向「如何提供最大公共價值」,重塑了整個供應鏈的競爭邏輯。
創新元素的納入是評分制的一大亮點。傳統採購往往要求廠商嚴格按照招標規範提供服務,無形中抑制了創新思維。而評分制鼓勵投標者提出創新建議,讓政府有機會獲得超出預期的解決方案。這種開放性不僅提升了公共服務水準,更刺激了產業技術進步,創造了政府與企業雙贏的局面。
ESG(環境、社會和治理)標準的引入則將永續發展理念深度融入公共採購。評分制鼓勵廠商採用環保材料、節能技術和低碳流程,同時關注勞工權益、社區影響和企業治理。這不僅直接促進綠色採購,更透過政府龐大的採購力量,引導整個產業向永續方向轉型。當大型公共工程優先考慮環境友善的供應商時,市場自然會加速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生產方式。
對本地社會貢獻的重視,強化了政府採購的在地經濟效益。評分制可以優先考慮創造就業機會、培養本地人才、支持中小企業的廠商,使公共資金最大程度地回流地方經濟。這種策略性採購不僅提升了資金使用效率,更強化了社區經濟韌性,實現了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當然,評分制的成功實施需要配套措施,如透明的評分標準、專業的評審團隊、有效的監督機制,以及持續的制度優化。展望未來,政府採購評分制應當與時俱進,進一步融入數碼化轉型、社會包容性等新元素,繼續發揮其引領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這項改革證明,良好的制度設計能夠創造多贏局面,政府獲得更高性價比的服務,企業獲得創新發展的動力,社會獲得更加優質的公共產品。
從「價低者得」到「優質得分」的轉變,不僅是採購技術的革新,更是治理理念的進步。它體現了政府從短期成本控制到長期價值創造的視野轉變,反映了公共管理從機械執行到智慧治理的範式轉移。這條改革之路值得我們繼續堅持與深化,讓政府採購真正成為推動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戰略工具。
公帑要用得其所,不單是針對價錢,而是價值需要符合要求,要衡工量值。正如特首所言,要盡速改善制度和程式漏洞,若涉人為疏忽將按規則嚴肅處理,政府人員洞察力及警覺性亦必須提升,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