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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漢生果刀斬殺七旬父認誤殺  官:動武機會高 判無限期醫院令

法庭事

精神病漢生果刀斬殺七旬父認誤殺  官:動武機會高 判無限期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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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漢生果刀斬殺七旬父認誤殺  官:動武機會高 判無限期醫院令

2025年09月26日 12:27 最後更新:12:57

35歲男文員2021年在葵涌賢禮苑用生果刀斬死七旬父,被控謀殺,早前承認一項誤殺罪,法官郭啟安於星期五(9月26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療反應效果不佳,其動武機會及危險程度高,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郭啟安在高院判刑時指,被告動武機會及危險程度高,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郭啟安在高院判刑時指,被告動武機會及危險程度高,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郭官在判刑時引述精神科專家報告,指被告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覺得父母想害死自己。2018年時曾使用菜刀砍傷胞姐,當時被判處3個月醫院令。郭官續指,被告精神狀況嚴重惡化,案發時已沒服藥3個月,也沒接觸家人和工作,其精神問題影響理性判斷及失去自制能力。如今發現治療效果不佳,動武機會和危險程度高,遂接受報告建議,判處被告無限期醫院令。

被告李文樂,被控一項謀殺罪,指他於2021年10月11日在葵涌荔景山路180號賢禮苑賢德閣某室內謀殺李學財。被告以減責神志失常影響為基礎承認誤殺罪,獲控方接納。

案情指,案發當日即2021年10月11日約下午4時,死者的鄰居回家時聽到涉案單位傳出尖叫及求救聲,於是報警。警方到場時78歲的死者已失去知覺,被告平靜地坐在沙發上,衣服及鞋均有血跡,兩把沾血的生果刀則放在一旁。被告透露自己與死者因工作問題起爭執。

警誡下被告稱受死者襲擊,所以用生果刀自衞及刺向死者。被告被送院,醫生指他情緒不穩。而死者送院時因大量出血及心跳停止,出現器官衰竭,醫生為他進行心肺復蘇,注射腎上腺素及輸血,但最終仍傷重不治。法醫進行驗屍,發現死者身上有超過80道傷口,判斷死者死於身體多處刺傷及割傷。

根據醫學報告,被告於2009年及2013年因強迫症和焦慮求診精神科,數年後出現自殺想法及須送院,被診斷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徵狀包括幻聽、被害妄想和自殺傾向。

案件編號:HCCC408/2024

法官判被告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判被告無限期醫院令。

兩中年漢於2022年10月在天水圍因800元的二手車款發生糾紛,賣家指對方未付800元,派人上門追債,結果雙方以鐵通互毆,買家疑被擊中後倒地,入院兩天不治。涉案追債的無業男否認一項謀殺罪,案件星期四(1月28日)於高院續審。被告供稱,當日前往事主家中追數,起初事主不開門,被告多次下樓再折返,最終成功推開事主家門,兩人發生爭執,被告因見事主在家時想要拿起「武器」,遂也以鐵通自衞,強調沒傷害事主意圖。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為事主代購單車後,指控事主沒支付800元款項,曾於案發前3天、即2022年10月28日到天水圍天恩邨一單位尋找事主惟不果,被告推着單車離開。翌日,被告再到涉案大廈找事主,在升降機門外與事主吵架,又把垃圾桶推進升降機,兩人之後走到大廈外並各持一支鐵通互毆,被告擊向事主頭部最少4次,事主倒地。途人見狀報警,事主被送院兩日後不治。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於10月30日涉傷人被捕,在警誡下稱「佢爭我錢唔還,咪同佢嘈交,嬲得滯先打佢,佢係咁X我」。被告在被捕當天的警誡錄影會面稱,事主怒罵他及「想打人咁款」,他短暫離開大廈以避開事主,並到垃圾站拾鐵通自衞,最後兩人互毆。控方稱,本案爭議點是被告有否謀殺意圖、或意圖對事主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在辯方主問下,被告指自己在香港出生,中四學歷,曾接受水喉建造培訓,以散工維生。案發時,被告沒固定工作,案發3個月前做地盤散工,與患病大女兒同住元朗水邊圍公屋。被告自學單車維修,會幫人修理單車及轉售二手單車生意。

被告供稱,案發前約3個月前,經朋友「安哥」介紹認識事主,先幫事主修理單車並收取500元,後建議並代事主購買新車,雙方議定價格為800元。被告送單車上門,事主收車後稱無現金,同意3日內付清。惟事主其後封鎖被告的WhatsApp帳號且不還款。被告多次追債無果,遂於案發當晚到事主家,見門口有先前自己借予事主的另一輛單車,被告取回單車並敲門,但初時無人應門,當發出噪音後,事主才開門,被告大力推門進入,並要求還錢。

被告王冠銘(案發時46歲)報稱無業,否認於2022年10月31日在香港謀殺羅振成(終年58歲)。案件有3男4女陪審團,由法官游德康審理。 

被告王冠銘(案發時46歲)報稱無業,否認於2022年10月31日在香港謀殺羅振成(終年58歲)。案件有3男4女陪審團,由法官游德康審理。 

被告續稱,事主拒還錢,並把他推出門外,被告因此曾一度離開事主住所,但11分鐘後折返。被告指,當時他在事主住所樓下徘徊時,曾先後拾到木棍,辯稱是爲了自保,但其後發現木棍易斷後丟棄,之後再拾起一支「黑色物件」自衛,並再次上樓,推門進入事主家,但當時沒帶「武器」,只坐在事主住所內的櫈上要求事主還錢,事主要求被告離開,最終兩人一同坐升降機下樓。

辯方播放被告和事主在升降機中的錄影片段,兩人在升降機中,見被告張開雙手,示意事主還錢,惟事主不理會,被告推垃圾桶入升降機、並踢垃圾桶發洩怒氣,雙方互罵,被告嘗試阻撓事主離開升降機。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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