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件事物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可以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
有報章以特稿形式報道,特區政府在2021年修訂《電影檢查條例》,要求檢查員審查及分級影片時,須考慮電影「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電影報刊辦回覆該報查詢,指自2021年起送審電影逾3.9萬套,條例生效至今有50套電影因國家安全考慮須修改內容,有13套電影因此不核准放映。
報道指改例前5年,即2016至2020年,未有任何一套電影不核准上映,修例生效後就有13套電影因國家安全考慮而不核准上映。
業界人士說,未聽聞主流商業電影送檢後,要修改甚至禁影,估計涉事的多為獨立影片或紀錄片。而曾經發行 《地厚天高》 等社運紀錄片的發行商「影意志」去年底解散,其後在台灣舉辦他們的獨立短片獎。負責人指,香港電影人如果仍想在香港放映作品,必須自我審查,否則難過電檢。
看到這則新聞,相信比較流行的反應是說,修訂《電檢條例》 加入國安標準之後,就多了13套電影不准上映,50套要修改內容,香港的創作自由是不是因此而受影響?
而我就看到完全相反的角度,即使在制定《香港國安法》及修訂《電檢條例》 前,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 》第9條已經有煽動意圖罪,但是 由2016至2020年的5年,竟然零套電影被禁止上演,修訂《電檢條例》後就有13套不准上演,可見有為數不少的煽動性電影之前被放生上映。
首先分析差異的原因。
第一、法律工具不足夠。雖然當時已經有煽動意圖罪,只是處理電檢的官員看見影片明顯有煽動意圖,但因擔心禁演之後會被司法覆核,鬧出政治事件,上庭之後會被否決,或者案件尚未上庭,已經觸發重大的政治風波,所以即使見到電影有煽動內容,也不敢禁播。
第二、負責電檢的官員根本就是支持這些有煽惑內容的影片,所以綠燈長開。
無論是哪個理由,客觀的事實就是有大量有煽動內容、本應禁映或者需要修訂的影片公演了,這正正解釋為何香港顛覆思想氾濫,最終導致到2019年的黑暴事件。
當這些所謂獨立製作電影或所謂紀錄片,其實本身有明顯的政治目的,想傳播他們的政治理念、鼓吹反政府思想,美化了違法甚至暴力的抗議行為,很多人看完電影後意氣昂揚,上街示威,最後演成極端暴力的顛覆政府運動。
自由和責任是雙生兒,有自由就有責任,可以從兩個角度去分析事件。
第一、台灣的「自由」。那個電影發行商「影意志」在港解散,很明顯就是自知其發行的電影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解散是避險行為。至於去台灣可以繼續發行他的電影,並不表示台灣有高度言論自由,只顯示台灣支持香港這些反中共的運動。
你看看2019年的屠龍案,案中喪心病狂的恐怖襲擊者,想在自己友搞的大遊行所到之處放置炸彈,意圖殺警,製造大混亂,而這班人就是曾經在台灣接受軍訓。不要告訴我台灣的情治系統全部都是「廢柴」,不知道有香港人在台灣接受包括射擊在內的軍訓。台灣民進黨政府封殺傳媒絕不手軟,之前就不讓藍營的中天電視台續牌。所以台灣支持香港有哪一類型的「自由」,我們都是要小心為上。
第二、失責的「精英」。群眾盲目,精英不應該盲目。拍這些煽動影片的大導演,在2019年時,有沒有任何一次出來呼籲停止暴力?我印象最深的是2019年 11月11日,有一名50多歲的李姓建築工人在馬鞍山港鐵站,因為勸阻示威者不要破壞港鐵公物,結果在站外對出一個天橋,被示威者淋易燃液體放火焚燒,事主至今仍然要忍受劇烈的痛楚,燒傷永遠無法完全康復,放火兇徒的暴行影響了他一生,兩名嫌疑人據說亦逃往台灣(又是台灣)。
當年泛民號稱「和理非非」,即是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這些和理非非的愛好者,有誰在放火燒人事件發生後,出來呼籲停止暴力?今天高高興興去美國駐港澳總領事伊珠麗就職招待會的陳方安生和劉慧卿,她們作為泛民的頭面人物,當日有出來叫暴徒停手嗎?
這些拍禁片的製片人,利用所謂紀錄片或者獨立製作鼓吹反政府的思想,到反政府運動失控至放火燒人的地步,無人會出來叫停,不會拍一些呼籲停止暴力的「紀錄片」。這些人只講自由,不講責任,禁播他們拍的電影,來得太遲。
我們不能「好了傷疤忘了痛」,修改《電檢條例》是防止2019年的暴力事件再度發生,那些並無制止暴力的人,沒有資格叫人再給他們煽動的自由。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