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在制服示威者時,遭示威者、港大畢業生杜啟華用雨傘襲擊,令其右手無名指骨折。在刑事案中,杜啟華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4罪成,入獄5年半。而梁子健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案件在周一(10月6日)在區域法院頒下判詞,法官羅麗萍裁定杜須賠償15萬2500元。
高人說,看看施襲者杜啟華在抗辯中部分理由真係有點離譜,竟然提出是當時警察沒著上足夠防護裝備,還認為警察錯判現場環境而致受傷,如此卸責的藉口,難怪被法官嚴厲駁斥。
被告杜啟華。
回顧一下案件,原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為案中遇襲警務人員之一,他當時在新城市廣場內執勤,遭約20名示威者圍堵及被杜啟華推到在地,再用長遮打向其頭部,原告舉手擋架時,其右手被打中,頭部及右手無名指受傷,其中,右手無名指更出現遠端指骨骨折。
今次法官羅麗萍在判詞中,罕有地直斥被告亦是「施襲者」杜啟華的抗辯,是濫用司法程序、顛倒是非,諉過於人。
判詞指,杜啟華在刑事審訊中不爭議自己曾襲擊原告,但指襲擊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身體傷害;但在這次民事訴訟中,杜啟華的證人陳述書則完全否認襲擊一事,辯稱他從來沒接觸原告的右手無名指或導致其傷勢。杜啟華在盤問下解釋,自己撰寫證人陳述書時候正服刑,沒案件記錄或文件可參考,加上事隔逾4年,記憶已模糊,承認證人陳述書不準確。
惟杜啟華指,羅官沒詳細考慮事發時新城市廣場內拍攝到的影片及截圖等,指那些證據可證明他當時並沒接觸到原告的右手無名指。
但羅官反駁,相關影片及截圖在刑事審訊中,已被法庭充分考慮,杜啟華在本案中再提出相同論點,斥被告根本是「濫用司法程序」,而杜啟華根本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推翻有關刑事定罪的行為。
判詞又指,杜啟華提出「共分疏忽」爭議,提出原告須為自己傷勢負上「自為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責任,即執勤時沒使用合適防護裝備及錯判現場環境而作出不合適行動以致受傷。
原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
羅官反駁,杜啟華並沒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襲擊事件是因原告而引起,而且原告沒穿合適裝備,根本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相反,杜啟華施襲才是唯一及直接引致原告受傷的原因。
羅官批評,作為「施襲者」指控「受害者」沒穿適當防護裝備而受其襲擊受傷,要自己負上責任的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高人指,觀乎法官的判詞,被告杜啟華作為港大畢業生,其抗辯理由簡直「荒天下之大謬」,即係加害者打人,理應由受害者負上責任,因受害者無作有效防衞?相信聞者都感可笑,完全是「歪理當真理」,也反映被告並無悔意。
另有網民對事件留言指,警察隻手指好「矜貴」或質疑誇大工傷等。但高人指,原告梁子健在退休時為沙田警區指揮官、且已晉升為總警司,而案件裁決後,梁子健接受傳媒訪問時強調,會將賠償金捐到「沙田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可見原告今次作出民事索償,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爭取公義。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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