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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判詞解釋何為「勾結」罪 關鍵不在制裁措施是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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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判詞解釋何為「勾結」罪 關鍵不在制裁措施是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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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判詞解釋何為「勾結」罪 關鍵不在制裁措施是否落實

2025年12月16日 11:50 最後更新:12:04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35+」顛覆案中,被判囚7年的趙家賢,因在獄中行為良好、深感懊悔,扣除假期後,今年10月底提早出獄,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提早獲釋的國安囚犯。趙家賢接受無綫新聞部專訪,鏡頭前顯得消瘦不少,他剖白了2019年「黑暴」以至所謂「初選」的目的,認為背後是一個「套路」,由別有用心的人操控,更痛恨自己當時在極端恐佈的暴力中,未有跳出來。

在「35+」顛覆案中,擔任「從犯證人」的趙家賢,跟戴耀廷、區諾軒、鍾錦麟同樣被列為組織者,依據「首要分子」而量刑,趙家賢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判囚7年,但在囚近5年後提早獲釋。

趙家賢:自己有責任說出真相

趙家賢:自己有責任說出真相

趙家賢接受訪問時稱,他在獄中扣押頭幾個月,已想協助控方做從犯證人,因認為自己有責任說出真相,但承認也擔心獲釋後被人報復。

趙家賢不諱言,在反修例期間,有兩件事最令他反感。其中一單是涉暴動案的學生「健仔」曾志健被游說付款潛逃,最終被「出賣」,以及馬鞍山一名伯伯同示威者爭執後,被對方放火燒傷。他當時認為,整件事是失控到一個頗恐怖的情況,但當時因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在政治陣營當中要團結一致。他不諱言,他現會痛恨自己當時不跳出來。

趙家賢坦言,不認同暴力。而事實上,他自己也是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在2019年11月,趙家賢在太古城中心外被一名中年漢陳真持刀傷人,並咬甩其左耳,陳真後被判囚14年。  

他不諱言,修例風波去到暴亂及所謂「初選」,整體是一個「套路」,背後是別有用心人士在背後操控,衝擊特區政府,以及國家的憲制秩序。所以,他很想就自己過錯,向國家、香港、以及市民大眾道歉,還強調自己在可見將來都不會重返政界,但也不會移民。

高人話,趙家賢今時今日的內心剖白,其實令人再次回憶起2019年黑暴期間的暴力程度,甚至去到恐怖襲擊的地步,令人震驚。而當時黎智英和《蘋果日報》就是鼓吹「和勇不分」,黎智英正是始作俑者及罪魁禍首。

剛被裁定三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的黎智英,正如3名國安法法官的判詞撮要中都說,示威演變成抗爭運動,而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是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的其中一員。

高人又話,趙家賢提早獲釋,看過他這段訪問,反映他真心有悔意,而中央及特區政府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同時,有仁慈一面,給予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早釋放機會。

但頑不靈的亂港分子,當然不會獲得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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