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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迪拜設新子公司拓展大宗商品業務

錢財事

港交所迪拜設新子公司拓展大宗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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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迪拜設新子公司拓展大宗商品業務

2025年10月13日 15:49 最後更新:16:06

香港交易所(00388)宣布在阿聯猶迪拜設立新子公司Commodity Pricing and Analysis Limited(CPAL),主要營運大宗商品市場定價管理服務,並為金屬市場提供獨立報價和市場分析,包括推動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今年4月宣布的可持續金屬溢價業務發展。港交所將透過新成立的子公司,拓展大宗商品業務,促進中國及中東兩個增長迅速市場互聯互通。

迪拜近年已逐漸發展為全球主要大宗商品交易樞紐,阿聯酋去年在大宗商品貿易指數中位居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

港交所行政總裁陳翊庭表示,CPAL是港交所繼續拓展環球業務重要里程碑。隨著中東地區在大宗商品市場影響力日益提升,在區內設立據點能為各地持份者提供更佳服務,包括定價機制和市場分析,並推動可持續金屬市場發展。

港交所(00388)全資附屬聯交所今天(13日)刊發《諮詢文件》,就一系列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8周,至2026年5月8日結束。

新股IPO (Shutterstock圖片)

新股IPO (Shutterstock圖片)

不同投票權方面,上市財務資格而言,聯交所建議市值門檻降低至:(A)最少200億港元;或(B)最少60億港元及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門檻最少6億港元。若上市時的市值超過400億港元,則不同投票權比率可提高至20比1。僅於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最少達40億港元的情況下,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可放寬至最少5%。

該所建議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建議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涵蓋所有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公司,即使其不按照第18A/17C章上市)。就「必須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規則,該所建議進一步釐清外界認可規定。

在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方面,該所建議(1)不同投票權:財務資格門檻降低至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2)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港元降低至60億港元。就轉為主要上市一事,該所建議重新擬訂有關轉為主要上市的規定,並就為達到合規要求須採取的一般步驟提供更多指引。該所另建議就有關進一步便利在海外上市的發行人來港上市的措施徵詢意見。

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方面,該所建議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控制權出現變動,該變動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

財務匯報準則方面,該所建議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該所並建議刪除「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備報告的發行人於美國退市後須改回使用《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以及「未經審計財務報告中所載的對賬表必須經核數師審閱」的規定。

就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該所建議允許此類申請人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

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方面,該所建議所有新申請人都可選擇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並建議強化退回機制:退回上市申請時,公布所有負責編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不只包括保薦人)的身份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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