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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非禮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押後12.16判刑

法庭事

10年前非禮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押後12.16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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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非禮堂妹 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押後12.16判刑

2025年12月01日 15:47 最後更新:16:46

23歲青年涉嫌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的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他的陽具。他早前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3罪受審,案件星期一(12月1日)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黃國輝表示,被告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他兩次告知X不要將事件告知其他人,顯然不是頑皮搗蛋,裁定3項罪名成立。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

黃官裁決時指,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X在案發時只有9歲,必須更加小心處理。辯方曾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證供曾指被告射精至洗手盤,但被告當時只有13歲,身高不足150 厘米,而洗手盤約高80厘米,陽具須高於80 厘米,亦質疑X的證供曾提及口供紙沒有的細節,且次序不同。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侵犯等3項罪成。

惟黃官表示,陽具在勃起後,高於80 厘米亦並非不可能。另法庭曾看過口供紙,描述事件只有十行左右,相反法庭曾問及四百多條問題,但證供和口供並沒有矛盾,只是更詳細,法庭不認為有影響到X證供的可信性。X曾提及含著陽具時有尿味,這必然是經歷過才講得出。法庭認為,X的證供清楚直接,且立場堅定,從未被動搖過,是誠實可靠可信的證人。

黃官續指事發時被告13歲,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他鎖上廁所及辦公室的門,關上百頁窗簾,並兩次告訴X不要告知其他人,顯然並非頑皮搗蛋,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23歲,在雙節棍運動方面表現突出,多次獲獎。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不足14歲,不涉違反誠信的問題。X當時不是青春期少女,亦沒創傷後遺症。事發至今已經8年,並呈上相關案例,希望法庭可酌情輕判。

黃官閱畢案例後指出,本案有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告有把玩陽具、射精,時間上亦與案例不一樣,衡量後認為感化並不適合。但考慮到被告尚未滿25歲,會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定論,遂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黃官考慮到被告尚未滿25歲,會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定論,遂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黃官考慮到被告尚未滿25歲,會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定論,遂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星期三(11月5日)進入第八日審訊。女事主X供稱,事發當日,兩人在被告家中聊天,被告開始親吻X,越親越「肉緊」,隨後脫掉X衣服,兩人發生性行爲。辯方則指提供兩人在港鐵車廂中的自拍照,指當時兩人正乘港鐵,並沒到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續盤問事主X。事主X供稱,2011年3月14日放學後,下午5時半到被告的天水圍家中,兩人聊天半小時後,被告開始親吻X。X稱,平時被告都有親吻她,只不過當時被告越親越「肉緊」,被告開始脫掉X衣服,二人發生性行爲。到晚上7時半,二人離開被告家,被告送X到樓下,X自己到西鐵站搭車。

辯方展示4張X和被告的在地鐵車廂中的自拍照,相片是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6分和6時57分拍攝。辯方指,當日兩人相約在荃灣西站,之後去尖沙咀吃米線。X有見被告,但沒到過被告家中,兩人也沒發生性行爲。X不同意。控方覆問時,X稱這些照片可能是3月14日之前或之後拍攝,兩人一起乘搭地鐵的情況很多,但一定不是3月14日。

辯方指,被告在2011年11月和X提出分手,惟X不肯分手,X在11月初和12月中分別兩次去被告家中找他,這樣的「糾纏」持續至2012年的1月、2月。因X不停要求見面,到3月被告最終和X在公園見面。X不同意,指見面地點是被告家中。

辯方指,2012年3月尾,X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要求和被告見面。被告說,「覺得好煩,唔好再咁樣」。X向被告提出,如果兩人一起穿情侶裝「最後一次出街」,就會放過被告。兩人遂在同年4月5日「最後一次出街」。

辯方展示兩人出街自拍照指,X拿相機自拍,被告在相片中因不情願,顯得不開心。之後X再沒找被告,直到4月中某日,X突聯絡被告,說被告和一個女孩拍了一張照片,認爲被告出軌。X對辯方所述均表不同意。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11月7日)處理口頭陳詞。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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