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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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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2025年09月16日 18:23 最後更新:18:26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時,將11歲女生帶至學校附近的公園,繼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內下撫摸其胸部,在其13歲時發展情侶關係,並進行性行為。案件星期二(9月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女事主供稱去年才報案是不想被告作為區議員,做出有違道德的事,並指被告有機會走入社區及學校,可能令更多人受害。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 續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承認當年與被告交往屬兩情相悅。在2011年3月,她在「半推半就」下和被告首次發生性行為。其後在交往期間,二人亦有發生性行為,包括X來月經時。

在2012年2月左右,X跟被告看了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當時被告對她的態度已轉差,之前每逢周末兩人都會見面,後見面次數減少,被告常常借故拒絕約會。X在4月直接詢問被告,被告解釋是看完電影後,想起跟前度的過往回憶,故重新聯絡前度,要與X分手。X感傷心愕然,但無奈接受。

X續指,分手後二人沒聯繫。2016年,兩人於港鐵站偶遇及閒聊。X覺得被告想再續前緣,被告傳訊息給她指「對你唔住」,又問「係咪好憎我」、「陪我入倉做嘢」等。除此之外,被告曾要求跟X視像會面遭X拒絕。

女事主今日作供。

女事主今日作供。

被問及為何直至事隔10多年後、2024年才報案,X解釋在2023年11月時,她看到被告表妹的社交平台帖文,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想起兩人之間發生的事。X開始搜尋相關記錄,並重新組織事件,向關注婦女性暴力的姐織「風雨蘭」社工求助。

X認為作為區議員,不應做出有違道德的事,「呢個身份好多機會走入社區,走入學校」,更形容被告是個「危險嘅人」。

X曾於2012年轉發反國教聯署,X的現任男友則在2019年6月發帖談及反修例。辯方質疑,X報案是因不同意被告的政治立場,遭X否認。再被問到為何直至被告參選才報案,X指報案有迫切性,若然當選,他將有更多權力,「社會會賦予佢更多權力,可以利用職務做更多事」。為免有其他受害人,她才決定向社工求助及報警。

辯方問及X是否不想被告以區議員身份走入社區,以免有更多受害者。X部分同意,指「唔一定係區議員,可以係平時嘅佢」,但成功當選會比其他情況危險,但X直指「選唔選到都唔關我事」。X強調,自己在被告參選前不知道其動態。

辯方質疑為何X在2023年11月看到帖文,2024年2月才尋求社工協助。X回應指當時未知有「風雨蘭」這組織,上網搜尋才發現其提供支援。X同意此事有迫切性,但因時有工作在身,並不是100%投入此事,但強調「我個人感受都好緊要」。

辯方指被告對X的損害,就是「出軌」。X不同意,指被告在其未成年時對她做猥褻侵犯及性行為,且冇用安全套。案件周三(17日)續審。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

33歲薩摩亞籍欖球運動員,涉嫌於2025年9月在中環一間酒吧內非禮一名女子臀部,被捕後再損壞中區警署羈留處的門閂。他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但否認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五(6月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X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和朋友到酒吧消遣,但被告突從後把手放在其腰間,並往下掃其臀部,她初時以為是未婚夫,轉身後發現是被告,遂立即推開。事主又稱當時曾驚恐發作,把飲品擲向被告並尖叫。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被控於2025年9月28日在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猥褻侵犯X。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門閂,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罪。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中國香港欖球總會資料圖片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中國香港欖球總會資料圖片

女事主X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及朋友到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消遣,至翌日(9月28日)凌晨約1時半,被告突然從後靠近,將手放在她的腰間。她初以為是未婚夫,但轉身發現是被告後,立即將他推開。其後被告的手更從腰部向下掃過髖部,觸碰到她的臀部,令她感憤怒和羞辱。

X當時質問被告為何觸碰她,但被告只是微笑。X在辯方盤問下表示,當時因驚恐發作,把飲品擲向被告並大聲尖叫,期間液體濺到另一名女子,引發衝突。

事主X在庭上表示,案發前她由前一晚8時開始在酒吧逗留,至案發時共飲了3至4杯酒,雖然不算完全清醒,但並未喝醉。她強調自己與被告素不相識,被告的行為令她感不適。

辯方盤問時指,事主X轉身推開被告時,雙方拉開距離,才導致被告的手意外掃到她的臀部,X不同意此說法。辯方又引述X在警署的書面供詞,指她曾提及被告笑著脫去上衣等情節,質疑X誇大事實,X否認。

薩摩亞籍欖球員涉酒吧非禮女子臀部,事主供稱事發時驚恐發作向被告擲飲品

薩摩亞籍欖球員涉酒吧非禮女子臀部,事主供稱事發時驚恐發作向被告擲飲品

X供詞亦提到她當時意外撞到另一名女子。X在庭上解釋,擲飲品時液體濺到對方,導致衝突發生。辯方指,庭上說法與書面供詞有出入,X稱已如實向警方交代,並表示不明白被告為何要這樣觸碰她。其後X情緒激動抽泣。

關於刑事損壞罪的案情指,被告在酒吧一派對上與事主X對質,在場有人報警,警方及後到場拘捕被告。被告被帶至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期間情緒激動,曾用頭和身體撞擊,及後踢門致門閂彎曲。警方再以刑毀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以英語表示:「I didn’t really mean to do that, I won’t do that next time. (我不是故意這樣做,我下次不會再做)」

案件編號:ESCC 9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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