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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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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2025年09月16日 18:23 最後更新:18:26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時,將11歲女生帶至學校附近的公園,繼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內下撫摸其胸部,在其13歲時發展情侶關係,並進行性行為。案件星期二(9月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女事主供稱去年才報案是不想被告作為區議員,做出有違道德的事,並指被告有機會走入社區及學校,可能令更多人受害。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 續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承認當年與被告交往屬兩情相悅。在2011年3月,她在「半推半就」下和被告首次發生性行為。其後在交往期間,二人亦有發生性行為,包括X來月經時。

在2012年2月左右,X跟被告看了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當時被告對她的態度已轉差,之前每逢周末兩人都會見面,後見面次數減少,被告常常借故拒絕約會。X在4月直接詢問被告,被告解釋是看完電影後,想起跟前度的過往回憶,故重新聯絡前度,要與X分手。X感傷心愕然,但無奈接受。

X續指,分手後二人沒聯繫。2016年,兩人於港鐵站偶遇及閒聊。X覺得被告想再續前緣,被告傳訊息給她指「對你唔住」,又問「係咪好憎我」、「陪我入倉做嘢」等。除此之外,被告曾要求跟X視像會面遭X拒絕。

女事主今日作供。

女事主今日作供。

被問及為何直至事隔10多年後、2024年才報案,X解釋在2023年11月時,她看到被告表妹的社交平台帖文,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想起兩人之間發生的事。X開始搜尋相關記錄,並重新組織事件,向關注婦女性暴力的姐織「風雨蘭」社工求助。

X認為作為區議員,不應做出有違道德的事,「呢個身份好多機會走入社區,走入學校」,更形容被告是個「危險嘅人」。

X曾於2012年轉發反國教聯署,X的現任男友則在2019年6月發帖談及反修例。辯方質疑,X報案是因不同意被告的政治立場,遭X否認。再被問到為何直至被告參選才報案,X指報案有迫切性,若然當選,他將有更多權力,「社會會賦予佢更多權力,可以利用職務做更多事」。為免有其他受害人,她才決定向社工求助及報警。

辯方問及X是否不想被告以區議員身份走入社區,以免有更多受害者。X部分同意,指「唔一定係區議員,可以係平時嘅佢」,但成功當選會比其他情況危險,但X直指「選唔選到都唔關我事」。X強調,自己在被告參選前不知道其動態。

辯方質疑為何X在2023年11月看到帖文,2024年2月才尋求社工協助。X回應指當時未知有「風雨蘭」這組織,上網搜尋才發現其提供支援。X同意此事有迫切性,但因時有工作在身,並不是100%投入此事,但強調「我個人感受都好緊要」。

辯方指被告對X的損害,就是「出軌」。X不同意,指被告在其未成年時對她做猥褻侵犯及性行為,且冇用安全套。案件周三(17日)續審。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今戴眼鏡、穿藍色西裝外套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案情指,女童X於2011年出生,案發時僅12歲、就讀中一,而被告陸建廷則為事務律師。二人於在社交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對方。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X到其寓所,要求與X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及後脫下,X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續與X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事發2個月後,X的父親在檢查X的電話時,發現X與陸的Telegram對話,再發現相關裸照,遂報警處理。警方檢驗二人對話紀錄時發現,陸曾問X有否試過看色情電影及自瀆,又討論二人的性行為,陸又稱他愛及想念X,要求X傳送裸照等,X向陸發送赤裸上身的照片。陸曾提議X於喝醉時為他口交,當X問陸會否使用安全套時,陸聲稱他對安全套敏感。陸最終於2024年5月8日被捕。

勞官判刑時指,法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來滿足自己性需求。被告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事主年僅12歲8個月,沒社會經驗,被告知道X沒有性經驗並對性好奇。

勞官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指X在關係中主動,兩人相愛。事實上,兩人對話顯示,事發前,被告便計劃與X進行性行爲,帶X到自己寓所,且提前原定約會時間,在關係中比X更主動。X與被告的Telegram對話中,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談及共同興趣或其他日常生活話題,沒顯示被告有意圖和X建立長期關係。

勞官續指,被告對X聲稱自己對安全套過敏,更在第二次性交時,中途脫下。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安全套過敏。勞官指,如果被告真正關心X,應做好防護措施。在被告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後,勞官終判被告5罪共囚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40歲被告陸建廷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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