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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法庭事

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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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稱被告是危險的人 否認因政治立場而舉報

2025年09月16日 18:23 最後更新:18:26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時,將11歲女生帶至學校附近的公園,繼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內下撫摸其胸部,在其13歲時發展情侶關係,並進行性行為。案件星期二(9月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女事主供稱去年才報案是不想被告作為區議員,做出有違道德的事,並指被告有機會走入社區及學校,可能令更多人受害。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 續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承認當年與被告交往屬兩情相悅。在2011年3月,她在「半推半就」下和被告首次發生性行為。其後在交往期間,二人亦有發生性行為,包括X來月經時。

在2012年2月左右,X跟被告看了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當時被告對她的態度已轉差,之前每逢周末兩人都會見面,後見面次數減少,被告常常借故拒絕約會。X在4月直接詢問被告,被告解釋是看完電影後,想起跟前度的過往回憶,故重新聯絡前度,要與X分手。X感傷心愕然,但無奈接受。

X續指,分手後二人沒聯繫。2016年,兩人於港鐵站偶遇及閒聊。X覺得被告想再續前緣,被告傳訊息給她指「對你唔住」,又問「係咪好憎我」、「陪我入倉做嘢」等。除此之外,被告曾要求跟X視像會面遭X拒絕。

女事主今日作供。

女事主今日作供。

被問及為何直至事隔10多年後、2024年才報案,X解釋在2023年11月時,她看到被告表妹的社交平台帖文,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想起兩人之間發生的事。X開始搜尋相關記錄,並重新組織事件,向關注婦女性暴力的姐織「風雨蘭」社工求助。

X認為作為區議員,不應做出有違道德的事,「呢個身份好多機會走入社區,走入學校」,更形容被告是個「危險嘅人」。

X曾於2012年轉發反國教聯署,X的現任男友則在2019年6月發帖談及反修例。辯方質疑,X報案是因不同意被告的政治立場,遭X否認。再被問到為何直至被告參選才報案,X指報案有迫切性,若然當選,他將有更多權力,「社會會賦予佢更多權力,可以利用職務做更多事」。為免有其他受害人,她才決定向社工求助及報警。

辯方問及X是否不想被告以區議員身份走入社區,以免有更多受害者。X部分同意,指「唔一定係區議員,可以係平時嘅佢」,但成功當選會比其他情況危險,但X直指「選唔選到都唔關我事」。X強調,自己在被告參選前不知道其動態。

辯方質疑為何X在2023年11月看到帖文,2024年2月才尋求社工協助。X回應指當時未知有「風雨蘭」這組織,上網搜尋才發現其提供支援。X同意此事有迫切性,但因時有工作在身,並不是100%投入此事,但強調「我個人感受都好緊要」。

辯方指被告對X的損害,就是「出軌」。X不同意,指被告在其未成年時對她做猥褻侵犯及性行為,且冇用安全套。案件周三(17日)續審。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

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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