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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立法會選舉|曾國衞陸啟康中央點票站倒票 啟動點票程序

政事

2025立法會選舉|曾國衞陸啟康中央點票站倒票 啟動點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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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立法會選舉|曾國衞陸啟康中央點票站倒票 啟動點票程序

2025年12月08日 00:09 最後更新:01:13

立法會選舉投票已在晚上11時半結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陸啟康等,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倒出票箱中的選票,工作人員隨即開始點票程序。

工作人員送走紅色票箱。巴士的報記者攝

工作人員送走紅色票箱。巴士的報記者攝

投票結束後,大部分一般投票站轉換為點票站,用以點算地方選區選票。獲編配少於500名選民投票的小投票站、專用投票站、鄰近邊境投票站、專屬投票站和院舍外展投票站,其地方選區選票會被送到九龍公園體育館的選票分流站兼綜合大點票站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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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送走紅色票箱。巴士的報記者攝

工作人員送走紅色票箱。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東到位於會展的中央點票站視察工作情況。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東到位於會展的中央點票站視察工作情況。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所有功能界別及選委會界別的票箱,將運送到位於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點票。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東到位於會展的中央點票站視察工作情況。巴士的報記者攝

孫東到位於會展的中央點票站視察工作情況。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外,選舉事務處8日凌晨表示,中央點票站(包括新聞中心)內的公眾人士區域尚餘小量入場名額,若公眾人士區域已經滿座,公眾人士將不能進入中央點票站。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會展的中央點票站開始點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無業青年去年選舉前於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天橋,損壞兩張選舉海報,被控刑事毀壞罪,被捕後解釋因一時貪玩犯案。青年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案件原定於星期三(1月28日)判刑,辯方表示,因被告發高燒、頭暈未能出庭,申請押後1星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候懲。

被告今早發高燒、頭暈未能出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候懲。

被告今早發高燒、頭暈未能出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候懲。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1月19日,在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張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早前求情指,當日被告與母親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的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目睹海報,因一時貪玩及「手多搣咗」海報的一個「角仔」,被撕掉的海報邊角僅屬「手指咁大」,並沒印文字,被告並非將全張海報撕走,海報仍完整地貼在案發地。

案情指,涉案兩張海報尺寸為29厘米乘42厘米,印有字句「投入選舉 共創未來 立法會換屆選舉 Join the Election Together We Create the Future Legislative Council General Election」。2025年11月22日早上,警員巡邏時發現上述海報遭撕毀,之後翻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案發日傍晚6時54分至57分期間徒手撕毀涉案海報。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另一警員同日晚上於棕櫚街調查時,發現被告的外貌及衣着,與閉路電視畫面中的通緝對象相似,遂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撕毀海報,原因為「for fun(好玩)」。

案件編號:WKCC534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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