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青年去年選舉前於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天橋,損壞兩張選舉海報,被控刑事毀壞罪,被捕後解釋因一時貪玩犯案。青年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案件原定於星期三(1月28日)判刑,辯方表示,因被告發高燒、頭暈未能出庭,申請押後1星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候懲。
被告今早發高燒、頭暈未能出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候懲。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1月19日,在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張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早前求情指,當日被告與母親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的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目睹海報,因一時貪玩及「手多搣咗」海報的一個「角仔」,被撕掉的海報邊角僅屬「手指咁大」,並沒印文字,被告並非將全張海報撕走,海報仍完整地貼在案發地。
案情指,涉案兩張海報尺寸為29厘米乘42厘米,印有字句「投入選舉 共創未來 立法會換屆選舉 Join the Election Together We Create the Future Legislative Council General Election」。2025年11月22日早上,警員巡邏時發現上述海報遭撕毀,之後翻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案發日傍晚6時54分至57分期間徒手撕毀涉案海報。
23歲被告毛志傑,報稱無業,被控刑事損壞罪,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另一警員同日晚上於棕櫚街調查時,發現被告的外貌及衣着,與閉路電視畫面中的通緝對象相似,遂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撕毀海報,原因為「for fun(好玩)」。
案件編號:WKCC5340/2025
59歲婦人涉於2025年5月至7月損壞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另淋潑糞便到下層住戶的冷氣機槽。她否認將糞便拋擲到私人財產及刑事損壞罪,案件經審訊裁定兩罪成,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孫兆芳。資料圖片
59歲被告孫兆芳,報稱家庭主婦,否認1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私人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惠玲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2025年6月6日至7月13日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到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女事主冼惠玲早前供稱,2025年5月起,上方單位16樓A室多次向自己單位15樓A室天井冷氣機頂擲垃圾,大廈發出通告無效後,更惡化至多次擲糞便及惡臭物品,1日甚至有2次,她遂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事前亦向大廈法團作出申請獲批,而在上述鏡頭被損壞後,她改為在廁所窗外安裝鏡頭,而鏡頭朝向樓上單位。閉路電視先後10次拍攝到被告倒糞便,她稱,「佢攞紙碟裝住佢自己個啲嘢,一盤咁倒落嚟」,她其後報警處理。
辯方大律師引述兩份報告表示,報告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當中不建議社會服務令,是因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未能達到執行相關服務的身體要求;至於感化令,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悔悟程度不足。
辯方求情指,被告屬初犯,過往品格良好。今次事件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算高,被告已經承受極大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對被告判處緩刑。
控方申請合共14,354.8港元賠償,當中包括閉路電視設備損毀,以及清潔受污染外牆與冷氣機的開支。控方解釋案發2025年5‑6月,事主多次自行清洗無法清除污跡,要到2026年7月搭棚作高壓清洗,故此部分單據事隔一年才產生。辯方質疑當中部分清洗費用的關聯性,又指被告每月僅領取6645港元綜援,或無能力支付賠償。
何官判刑時指,本案源於鄰居就鏡頭私隱問題起爭執,即使被告認為自身私隱受侵犯,亦應透過大廈、投訴等合法渠道解決,不應自行以非法手段報復。被告將閉路電視鏡頭由15樓走廊窗口丟棄,罔顧高空墜物對途人及財物的風險;而淋潑糞便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系統地在超過5星期、至少10個不同時段,晚間從窗戶向下投放污物,行為蓄意。被告於整個司法程序一直否認犯案,毫無悔意,亦不願作出補償,報告亦反映其不適合感化令,單純罰款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屬卑劣的鄰居滋擾行為。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何官指,被告行為並非一時衝動,高空丟物罔顧公眾安全,長期淋潑糞便嚴重滋擾受害人,令事主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惟顧及初犯及長期精神病患背景,給予機會,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24個月。法庭下令被告6個月內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其餘有爭議清洗費留待民事追討程序解決。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