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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涉三度於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排期4.16開審

法庭事

18歲青年涉三度於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排期4.16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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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涉三度於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排期4.16開審

2026年02月23日 17:55 最後更新:04月16日 12:24

18歲青年涉嫌於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一(2月23日)作審前覆核,辯方表示有1名專家證人,將爭議被告的意圖。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

庭上透露,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4名警員和一名專家證人譚醫生,辯方證人則傳召一名專家證人,涉及被告的精神狀態評估,辯方將爭議被告意圖及精神狀態,主張警誡下的説話為不自願,不代表真實想法。

被告梁佳樂(右一)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右一)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今身穿灰色外套,戴藍口罩,應訊時低頭,面部通紅。被告庭上再次確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蘇官裁定3項控罪成立,押後至審訊後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在廁格內寫上「Liberate Hong Kong,Revolution of Our Times」(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字句。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寫上該些字句,又承認自己極憎恨特區政府。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他另被控於上述控罪期間,在同地點的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立場新聞》於2020年至2021年間發佈11篇煽動性文章,審批其中1文的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以1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還押及健康狀況而獲釋。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文章內容僅記載受訪者主觀感受,上訴庭法官則指受訪者歸咎警方縱火說法不實,質疑林紹桐明知文章內容錯誤仍發佈,法官押後半年內裁決。

林紹桐。資料圖片

林紹桐。資料圖片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林紹桐今日沒有到庭,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劉偉聰代表;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等代表。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林紹桐一方陳詞指,林紹桐定罪基礎僅涉及1篇文章,而該篇為人物專訪,而非一般新聞報道,文章內容紀錄2019年11月中大暴動事件的2年後,兩名中文大學學生於2021年接受訪問,回顧重返校園的感受,屬兩年後的主觀抒發。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訪問內容具煽動意圖,而林紹桐審批再發佈,因此將其定罪。馬維騉指,原審法官用「後見之明」及「上帝視角」宏觀審視文章,裁決時不當地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林紹桐一方引述文章的部分訪問內容,提到有警員看見中大夏鼎基運動場附近有不少火水,訕笑稱「燒晒佢啦」,夏鼎基運動場其後起火,有示威者在場火燒床褥等,舊生憶述當時「好崩潰」。

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

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譚耀豪指,運動場當時由示威者燃燒,不是警方,文章發佈已事隔2年,內容卻仍歸咎警方,明知受訪者說法事實有錯仍發布,明知偏頗仍然報道,質疑報道目的為何?馬維騉解釋,文章內容沒有指責警方縱火,僅記載受訪者主觀感受「好崩潰」。

法官潘兆初質疑,抒發感受可理解,但若感受具煽動性或失實,即使以主觀抒發形式出現,仍構成問題。

劉偉聰是林紹桐的代表律師之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偉聰是林紹桐的代表律師之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文章由作者及記者編寫,距離事件2年後,社會對事實已清晰,發布者仍發布包含錯誤陳述的文章。縱觀背景及內容,原審法官裁定該文章具煽動意圖,並非純粹感受,而是建立在錯誤事實上的陳述,意圖挑起社會對警方或政府的憎恨,已越界線。

三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6個月內頒判詞。

36歲上訴人林紹桐與《立場》母公司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以及55歲前總編輯鍾沛權,同被控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

鍾沛權及林紹桐(右)。 資料圖片

鍾沛權及林紹桐(右)。 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郭偉健於 2024年9月26日考慮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患罕有病、易受感染,再收監或有生命危險,判處可即時釋放刑期,並當庭釋放;鍾沛權則被判監禁21個月。

原審法官郭偉健指,被告在案發期間並非進行真正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被裁定屬煽動的11篇文章中,發布時間大部分是「處於香港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強調本案所做成的傷害「相當嚴重」。

案件編號:CACC22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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