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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

黃之鋒等「雙學」三子被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監禁,今次的判決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長達64頁的判詞詳細解釋了不同的法律理念,包括保障集會自由權利和遵守法律兩者如何協調、集會為何不能夠使用暴力等。判詞精闢,值得關心法治概念者細讀。

 

判詞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就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鼓吹發起起違反法律的佔中運動時,大力宣揚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認為「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時至今天,戴耀廷還大力鼓吹所謂「以法達義」的概念,港大法律學院有一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及公民黨的律師,他們更培訓通識科老師。他們宣稱,法治有四層: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4層是以法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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