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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拒列新冠肺炎為職業病 議員狠批政府做法令人蒙羞

勞工處拒列新冠肺炎為職業病 議員狠批政府做法令人蒙羞

勞工處拒列新冠肺炎為職業病 議員狠批政府做法令人蒙羞

2020年04月21日 23:59 最後更新:04月22日 00:04

議員通過議案要求政府將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

疫情持續,有工會發起聯署要求政府將新冠肺炎列入職業病,保障僱員,惟港府至今仍未有所行動。跨黨派議員今日(21日)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上追問勞工處的研究進度,但處方表示需有科學根據才可列入職業病,要掌握衞生署數據後才可展開研究。會上議員怒轟「係咪香港要死多幾個醫生、多幾個護士先得呢」。議員最終一致通過無約束力議案,要求勞工處立即把新冠肺炎納入法定「職業病」。

勞工處拒列新冠肺炎為職業病。 資料圖片

勞工處拒列新冠肺炎為職業病。 資料圖片

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梁永恩指,參考國際勞工組織指引,職業病有兩大準則,須證實感染病毒與從事特定工作有因果關係,同時證明病毒出現在特定行業的風險,比一般情況顯著地高。但因應新冠肺炎在香港廣泛傳播,難以確認患者是在職場或日常社交中受感染,現時未見某類工種特別多人染病,故需在掌握衞生署數據後才可展開研究。他以2003年沙士為例,指當時醫護人員染病數目「是很高的比率」,佔總患者22%,故符合條件。

公民黨郭家麒怒斥「係咪香港要死多幾個醫生、多幾個護士先得呢?呢啲係咪人話?竟然話要多啲人中招先算。」他指出意大利、德國、南非、比利時和加拿大等國家,已把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批評勞工處講法令香港蒙羞。

工黨張超雄批評,新冠肺炎是傳染病,認為政府不應只看感染人數,而應是考慮疾病風險,反問「醫護做得好,比足夠裝備,感染人數好少,就再唔駛畀保障佢哋?」

工聯會何啟明質疑不少人未能如公務員在家工作,「依家唔係去玩呀,所有人返工都面對危險」。黨友郭偉強亦批評,勞工處官員指出如把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等於僱主必須向染病僱員作賠償,故需掌握科學證據,質疑是為醫管局護航。

醫學界議員陳沛然表示,勞工處的說法「等於話你哋死人啦,感染咗咪考慮囉」,做法亦無視世衞建議,令醫護的抗疫之心「涼咗一截」,反指「你哋自己睇返啦,你老細林鄭月娥成日都攞世衞出嚟做擋箭牌」,外國已有大批醫護人員集體受新冠肺炎病毒感染。

梁永恩回應指,勞工處會留意疫情發展再作決定。他又指,現時僱員如因工染疫,仍可透過《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勞工處會協助。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性合約」規定所作出的修訂,將於明年1月18日起適用。

勞工處。資料圖片

勞工處。資料圖片

新規定將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門檻,並在計算工時方面加入彈性,減少僱員因偶爾在某星期工時低於門檻便中斷連續性受僱的情況,讓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傭權益,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等。

由新規定適用起,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以及僱員的工時符合其中一項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勞工處FB圖片

勞工處FB圖片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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