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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天,香港有什麼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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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天,香港有什麼一國兩制?

2020年11月13日 18:10 最後更新:11月14日 11:00

人大常委會定出DQ框架,特區政府DQ 4個立法會議員,有反對聲音說,香港已無一國兩制。

這個評論令人反思究竟什麼是一國兩制?1990年,「六四事件」發生之後,港台做了一輯《鏗鏘集》講香港人移民。我作為記者,是其中一個受訪者,說自己不會移民,希望97年後,香港可以繼續有言論自由。在同一集內,港台訪問了一個醫生,他的說話令人難忘。醫生說害怕97年之後,香港的生活水平會大倒退,他當時說要預先學習節衣縮食,以便適應97年回歸之後的苦日子。那時《中英聯合聲明》已經簽署,但香港尚未回歸。當時的香港人心目中的一國兩制,是香港能夠保持繁榮自由,已經偷笑。

物換星移,30年過去,香港的醫生撈得盆滿缽滿,而整個社會,也沒有出現那個醫生以為的要過緊日子的情況。至於新聞自由,不知何故,在很多外國製作的指標,都說香港新聞自由大倒退。然而,如果批評政府的聲音是量度新聞自由的最重要指標的話,香港回歸之後的新聞自由,較港英年代高了不知多少倍。回歸前,社會上批評政府的聲音很少,如今,惡罵政府的聲音不絕,不但批評特區政府,亦痛罵中央。在回歸前,香港即使由英國管治,但「天滅中共」這類攻擊中國的口號,不會在媒體出現,現在滿街滿巷都可以見到,還出自議員之口,大家完全不當是一回事。

如果講初心,回歸前香港人所想像的兩制,是希望回歸後香港只是換了一面旗幟,香港人的自由,特別罵政府的自由可以保持,而繁榮的生活亦得以繼續。從這兩個角度而言,香港回歸之後,兩制不但保持完好,還蓬勃發展。除了經濟繁榮和言論更加自由之外,民主政制亦大幅發展,立法會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全面選舉,特首亦改以選舉產生,香港人的政治自由,比97前的殖民地時代,也不知超過了多少倍。

不過,在政制開放的同時,香港的一制亦出現歪變,議會制度亦被扭曲濫用。由拉布到在體制內攬炒,可以用大半年的時間也選不出內會主席,完全癱瘓了政府施政,單就這一點,已經知道香港有病。

至於街頭暴力,去年亦發展到觸目驚心的地步。今天那些大喊「香港一國兩制已死」的人,去年今日,當馬鞍山一個穿綠衣的建築工人,被人淋天拿水,然後在眾目睽睽下放火焚燒時,他們去了哪裏呢?香港大律師公會在人大常委會制訂DQ框架後,就發聲明嚴厲批評「違法治公平及程序公義原則」。然而,在去爆發街頭暴力,放火燒人的時候,法治蕩然無存,他們有沒有走出來批評呢?當年今日的中大、理大佔領,堵塞吐露港公路、紅磡過海隧道,有人發動大三罷,要癱瘓政府,甚至要攬炒中央的時候,有那一個法治的堅持者、大律師公會、港大法律學院,曾經出來發表聲明,叫那些嚴重破壞法治的暴動行為馬上停止呢?

一國兩制不是今天變型,是去年變型。香港失控的街頭暴力、歪變的議會攬炒,其目的就是要發動政變,要推翻特區和中央政府,呼應外國的號召,要令中國變天。借問一聲,在《基本法》的一國兩制設計裏面,哪裏有包含這些暴力衝擊、顛覆中央的元素呢? 在去年香港病發扭曲一國兩制時不發聲,如今中央出手矯正時才發聲,大家理解的一國兩制,的確很不一樣。

一國兩制的前提就是一國,香港的一制不能挑戰內地的一制。我當記者的時候,曾全程追蹤《基本法》的誕生,深深明白阿爺一直堅持國家主權,在《基本法》內保留中央所有權力,只要你不太過分,阿爺有權可以不用。香港的法律界、評論家以至西方政府,去年樂於見到香港的反對派發起街頭暴動,希望藉此推翻中共政府,如今中央亮劍收拾香港的殘局,就說香港已沒有一國兩制。我不太明白這是那門子的邏輯。

現在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自由去街,不擔心有人堵路,不擔心打人燒人,我倒喜歡這種一國兩制。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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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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