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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羽超高選舉開支涉詐騙 沈旭暉子公司牽涉其中 金牙大狀: 是否真實開支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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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羽超高選舉開支涉詐騙 沈旭暉子公司牽涉其中 金牙大狀: 是否真實開支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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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羽超高選舉開支涉詐騙 沈旭暉子公司牽涉其中 金牙大狀: 是否真實開支是關鍵

2020年11月22日 12:00 最後更新:20:11

元朗區議員王百羽,及九龍城區議員李軒朗,今早(11月22日)被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捕。

警方指商罪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今日採取行動,分別於元朗、沙田及紅磡區拘捕3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26至29歲,涉嫌「串謀詐騙」。警方指兩名分別26歲及29歲的被捕男子(即王百羽及李軒朗)參選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時,申報選舉開支為489萬元,並報稱當中約450萬元由同一間公司捐贈,而該公司的董事為另一名26歲被捕男子。3名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行動仍在繼續進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王百羽在facebook上載短片,拍攝被捕過程。

王百羽在facebook上載短片,拍攝被捕過程。

除了王百羽及李軒朗,「U Made This」公司董事陳梓謙涉及串謀詐騙,是第3名被捕者。

涉案事件早已披露,今年9月本來會舉行立法會選舉,後來政府因疫情決定延後選舉只少一年,並表示會資助候選人選舉經費,各候選人如何申報選舉經費取得政府資助,倍受關注。

而王百羽與李軒朗則合組團隊,參選本年9月立法會「超級區議會」選舉。王百羽、李軒朗團隊後來申報選舉開支489萬元,當中高達450萬元由創作公司「U Made This」捐贈。王百羽與李軒朗是超區申報最高選舉開支的團隊,被建制派質疑申報「天價」開支。其他反對派超區團隊申報的開支少得多,民主黨「鄺神」鄺俊宇申報84.2萬元,岑敖暉Plan B嘅陳劍琴申報52.5萬元,岑敖暉申報50.7萬元,涂謹申申報40.8萬元,全部都和人稱「超區坦克車」的王百羽相差一大截,只及王百羽申報金額的零頭。

在王百羽、李軒朗團隊申報的489萬元的選舉開支中,包括形象設計27.5萬元、撰寫講稿25萬元、攝影25萬元等等,和坊間理解的一般收費水平有差距。

王百羽、李軒朗團隊報出天價選舉開支,自然要同時申報經費來源,其中絕大部份即450萬元由創作公司「U Made This」捐贈,「U Made This」公司最大股東為學者沈旭暉創辦的「GLOS Company Limited」。換言之沈旭暉間接控制「U Made This」。外界對沈旭暉可以作出450萬巨額捐助嘖嘖稱奇。

沈旭暉10月8日在facebook發聲明和「U Made This」的行動劃清界線。

沈旭暉10月8日在facebook發聲明和「U Made This」的行動劃清界線。

「天價申報」事件曝光後,沈旭暉馬上在facebook發聲明,與事件劃清界線。沈旭暉主要講幾點:

1. 「我投資的其中一間公司GLOs,有投資的子公司U Made This,負責提供創作服務,日常營運由公司董事之一的創作總監(指陳梓謙)打理,他也是U Made This的主要創辦人。作為投資者,我一向不參與任何子公司的具體業務。」

2. 「媒體報導,U Made This捐出了數個月的免費服務,予一位立法會候選人王百羽,並向其申報這些捐贈服務的數百萬市場價值。上述行為,均由公司董事之一的創作總監決定並申報,事前並未知會母公司其他董事和股東;本人數月前簡單獲悉他會幫忙王先生的選舉,但昨天從同事查證,才得悉如此報價和捐獻這安排,比公眾更晚得知。我個人曾為支持的眾多候選人拍攝YouTube訪問,均通過「U Made This」申報了街坊價$2500,這是我的政策。大規模提供無償服務和這類報價,並非公司政策。」

3. 「我認識很多不同陣營的候選人,但個人並不認識王先生,至今素未謀面。他是創作總監的私人好友,相信是通過一些舊同事認識,這project是他全力爭取回來。由於我近月人在台灣,昨天已委託香港同事和有關員工溝通,查證如下:王百羽先生的campaign,確是由U Made This的創作總監主力策劃,並用了數個月時間參與,幾乎是其競選經理,由於他是U Made This董事,有權力接project和提出報價;對該員工的高報價和捐獻無償服務,我並不能研判其動機;而他表示是出於年輕人的手足友誼,並通過強調自己的價值,希望爭取與其長期合作機會。」

4. 「上述行為,難免令公司、和集團其他公司、以及本人形象帶來影響,也令媒體莫名其妙以為我是一位毫不認識的候選人的金主。經溝通後,該員工對此感到非常愧疚,並已即時辭職,公司也已任命新負責人。我們決定這間子公司在完成手頭項目後,也會結束,並會嚴訂日後政策:任何子公司均不會再接受任何和香港選舉有關的project。」
從沈旭暉的澄清可見,他也認為「 U Made This」做事方式有問題,只是他自己和U Made This的所作所為無關而已。

金牙大狀分析案情,認為焦點不是誰是金主,所謂「U Made This」是金主捐出450萬鉅款,只為對應489萬超高開支,真正問題是那些開支是否真實開支。

金牙大狀話,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欺詐罪的定義是: 任何人藉欺騙並意圖詐騙,誘使另一人作為或不作為,因而令自己或其他人獲得利益,即屬欺詐。而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亦近似,任何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在此案中,若有人虛報選舉經費,從政府資助中獲益,就是欺詐。

看來外號「超區坦克車」的王百羽,今次參選未車死人,先車死自己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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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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