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昨日(1月6日)下午舉行召開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認證總統選舉人團投票結果之際,一批總統特朗普的一批支持者闖入國會山莊,並與在場警員爆發激烈衝突。
去年香港黑暴橫行縱火搗亂闖入立法會後,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讚嘆不已,稱為「美麗的風景線」,昨日這道「美麗的風景線」,卻在美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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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網報道,有示威者留下「我們不會退縮」的標語。這也是佩洛西桌上的「美麗的風景線」。
紐約時報網報道,有示威者留下「我們不會退縮」的標語。這也是佩洛西桌上的「美麗的風景線」。
在佩洛西的桌上,有示威者留下「我們不會退縮」的標語。
中槍女示威者在眾院議事廳門外爬高。
由現場影片可見,部分示威者闖入國會大樓後,一名女示威者在眾院議事廳門外爬高,隔著門被警察開槍打中,她當時的行動並不激烈。該名女子送院後傷重不治。
女示威者中槍後倒地。
事發後美國人並無指責警暴,總統當選人拜登指是示威「一小撮人無法無天的活動」。
英國首相約翰遜發推稱美國國會的示威場面是「可恥的」,指「美國國會的可恥場面。美國在世界各地主張民主,現在至關重要的是實現和平有序的權力交接。」
示威者一度佔領議會大廳,和香港當日的情況一樣。
而就在不久前,拜登發表講話,呼籲停止暴力活動。
加拿大總理杜魯多就美國國會騷亂表態,稱加拿大政府正密切關注事態,「一分鐘無離線」。
而北約秘書長斯托爾滕貝格發推稱,華盛頓特區發生的示威令人震驚。
其實西方世界的雙重標準,同是示威闖入立法機關,香港的示威者是民主英雄,美國的卻是暴民,對警察打死人毫無反應,這才真正令人震驚。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今早發帖指,有闖入美國國會的示威者中槍不治。作為示威者,你寧願在香港示威還是在美國示威。闖入香港立法會的示威者梁繼平肯定不會衝入美國國會。
CY發帖質詢泛民。
CY話,真誠的問問泛民,你們不斷追求美國的制度,說什麼政權順利移交,說什麼自我糾正,說什麼有暴徒攻入立法會是因為香港沒有民主,今天早上,請你們再想一遍。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自《香港國安法》在2020實施以來,多宗國安重案進入司法程序,部分已有判決結果,有政壇人士關注到,但凡出現這些國安大案都不難發現,一些具法律背景的涉案人士,都會率先「割席」或認罪求減刑。
翻查資料,多年來被視為「禍港四人幫」之一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曾聯同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等到歐美游說,尋求外國政府或政客對特區政府官員作制裁。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但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兩人都紛紛「褪軚」,為自己找「下台階」。身為資深大狀的李柱銘在《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前不到一個月,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大談自己如何對暴力抗爭持異議,更批評提倡攬炒者「一無所知」,更直言:「如果你發動一場革命,然後徹底失敗,很多人會和你一起死。這對香港有什麼幫助?」李柱銘更在訪問中表明自己「始終如一堅持一國兩制」,批評要求「獨立」會讓香港失去國際支持。
當時外界評論認為,《香港國安法》定明「勾結外國勢力」範疇,雖然《香港國安法》無追溯期,但作為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深明風險所在,高調通過外媒訪問來「割席」,等於事先宣布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會過界。
李柱銘此前曾因3次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而被警方拘捕,其中2019年的「8.18 流水式集會案」,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1個月但緩刑24個月,其後他與同案另6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參與」罪維持定罪,李柱銘等7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但終極敗訴。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
另一個例子,是在「35+顛覆案」認罪的楊岳橋。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屬較早認罪的被告之一,他在還柙期間就認罪,並配合警方錄取口供,表明自己感到悔意,最終被判囚5年1個月,估計今年3月便可刑滿出獄。
楊岳橋在2024年9月求情時指,作為律師要承認犯下刑事罪行感難堪,但承認自己的天真和盲目熱忱令他偏離了方向,其行為可能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了「這個沒甚希望而且是非法的謀劃」,並令家人承受巨大焦慮,對此感抱歉,更承認案發時自己使用的言辭令當時的政治局勢惡化。楊更承諾不再從政,也不再參與公共事務。
回想2017年,楊岳橋在出席聲援反東北案被告聲援集會時表示,指因反東北案和衝擊「公民廣場」案而被判入獄的人,「這個案底是令他們人生變得更加精彩」,到自己涉國安案被捕後即認罪並表示懊悔,形成鮮明對比。
陳淑莊隻身移居台灣後,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另一個例子就是楊岳橋的前黨友陳淑莊。2020年9月,即《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身為大律師陳淑莊決定退黨兼退出政壇。有份參與創立公民黨的陳淑莊,指自己腦部接受大手術後,早已打算告別政壇,強調健康及家庭是她不留任的唯一原因。之後她隻身移居台灣低調生活,更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戴耀廷在「35+顛覆案」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還有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和副教授的戴耀廷,他是「35+顛覆案」的發起人兼幕後主腦,被歸類為「首要分子」,早在案件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作為法律學者,戴耀廷當然深明認罪後,會獲減刑三分之一,愈早認罪對自身愈有利,結果法庭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而戴耀廷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判囚10年。
高人話,以上例子都反映,愈是熟悉法律的人士包括大律師、法律學者等,都知道自己犯了法,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自己是沒有勝算,故選擇第一時間切割或認罪求減刑,以減低傷害,證明他們心目中都深知「法律界綫」在哪,深明自己過去行徑是觸犯《香港國安法》,早悔過早褪軚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