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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下月推「疫苗氣泡亅 外界關注兩地疫苗互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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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下月推「疫苗氣泡亅 外界關注兩地疫苗互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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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下月推「疫苗氣泡亅 外界關注兩地疫苗互認機制

2022年01月27日 17:58 最後更新:18:06

上海市本周三起啟動在滬18歲及以上港澳同胞新冠病毒疫苗加強免疫接種登記預約,和3-11歲港澳同胞新冠病毒疫苗接種登記預約,並於周四開始疫苗接種。

由於特區政府計劃最快在2月4日開始在餐廳等指定場所實行「疫苗氣泡亅政策,隨着農曆新年將至,大批在內地接種疫苗的港人和在港工作內地人在假期後將返港,如何對接兩地疫苗紀錄,令內地接種了疫苗的紀錄在港也獲認可,也是「疫苗氣泡亅政策一個關鍵執行環節。據相關統計,目前生活在內地的港人超過50萬。

有不少內地港人在當地接種疫苗。

有不少內地港人在當地接種疫苗。

現時,申請人可透過衞生署網站或18區指定郵局兩種方式登記非本港疫苗接種紀錄,並有責任確保申報資料和接種紀錄的真確及完整性。

假如你入境後要強制檢疫,可在衛生署網上平台提交「健康及檢疫資訊申報」期間,一併申報非本地疫苗接種紀錄的資料。口岸人員檢查紀錄證明文件,確認後會給予供本地使用的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

假如你入境不用強檢或已經身處香港境內,可透過網上「新冠疫苗接種資訊申報表」申報非本地疫苗接種紀錄。完成申報後,同樣獲發供本地使用的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

衞生署宣傳海報。

衞生署宣傳海報。

假如你身處香港,又未能網上申報,可到18間指定的郵局,由職員協助申報,費用全免。申請人須填寫申報表、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和非本地疫苗接種紀錄正本,而未滿18歲的兒童或殘疾人士亦可授權其他人士代為申報,獲授權者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聯絡電話號碼及與疫苗接種者的關係以作記錄。

當你從「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或「醫健通eHealth」手機程式獲發二維碼後,就能用「安心出行」手機應用程式內的2019冠狀病毒病電子針卡功能掃描該二維碼,並將之儲存在其手機內,以便利使用。

要注意的是,自願申報登記的電子紀錄並非香港當局發出的認可醫療紀錄,相關人士仍須妥善保存非本港疫苗接種紀錄的正本,亦可繼續使用紙本疫苗接種紀錄,以符合「疫苗氣泡」的相關要求。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不過,立法會議員簡慧敏早前反映計劃存在一些實務操作的問題,例如,有部分反映在香港的社區中心接種復必泰,由於之前兩針是在內地接種科興疫苗,「安心出行亅只能顯示接種了一針復必泰,並不能反映早前在內地已接種的兩針疫苗。簡慧敏建議當局盡快做好疫苗接種紀錄對接工作和宣傳, 為「疫苗氣泡」的推出做好準備,便民利民。

亦有意見認為,假如疫苗接種互認更為順利,將便利更多港人在內地城市接種疫苗。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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