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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23條面臨作罷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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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23條面臨作罷

2016年02月26日 09:11 最後更新:09:38

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在立法會玩咗兩個月,仍然未有結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突然話要顧全大局,宣佈若立法會下星期仍未通過草案,政府將「就此作罷」,借此呼籲泛民停止拉布。政府此舉令版權業界錯愕,懷疑商務局已失去推動法案通過的意志。

蘇錦樑如是說,話若果下星期三天(即下周三至周五)立會會議仍未能表決版權條例草案,估計今屆會期內亦未能通過,屆時將會「就此作罷」,因立法會需審議政府臨時撥款等重要議案。他力指批評泛民在審議最後階段才轉軚反對,撈取政治本錢,若不能通過,美國或把香港納入針對欠缺版權保障地區的特別301法案觀察名單。

立法會前日出現點錯人頭流錯會事件,令版權條例草案無時間充份討論。

現時支持草案者把希望寄在立會主席曾鈺成身上,話佢可以在周五會議最後一刻「剪布」,強行通過草案。 問題是剪完布也未必夠時間,因為草案在二讀階段,二讀分五節討論,目前第一節還未討論完,即使下周剪布,之後限制議員只能發言一次,加上三讀共需35小時,下周三至五共 30小時會議,並不夠時間。 加上下周三後議員將陸續赴京出席兩會,根本不夠人頭通過草案。

政府似乎將波交番俾泛民,叫佢哋停拉布, 否則你哋自己去向力主香港通過法案的美國交代。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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