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包括大律師吳靄儀、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歌手何韻詩、嶺南大學前學者許寶強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涉嫌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註冊。6人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提堂,眾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排期在8月9日作審前覆核,及於9月19日進行審訊,暫定5天審期,料辯方將提出法律爭議,包括基金可否被視作一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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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審理,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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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估計有17名證人、10箱文件及8小時錄影片段,料絕大部分事實證供將不受爭議。辯方則指,控方呈上的案情撮要上只得9名證人及7項證物,坦言本案的傳票控罪最高刑罰只為10,000元罰款,控方需要耗費大量資源處理如此簡單的案件「似乎有少少過分」,但強調「唔應該係我教律政處做嘢」。辯方又指,審訊不會有太多事實爭議,但將提出法律爭議,而本案癥結會是「基金是否一個社團」。
傳票控罪指,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名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定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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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許寶強、陳日君、何韻詩及吳靄儀
「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5人提定罪上訴。案件星期三(12月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辯方指「612基金」信託人之間沒相互權利和義務,不屬條例監管下社團。
上訴方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均有出庭。
何秀蘭(左一)、陳日君(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吳靄儀(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
何韻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席法官潘兆初甫開庭向辯方提問,「612基金」法律上是否信託基金,若是信託基金,各受託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義務;若不是信託基金,各上訴人之間法律上關係為何。
陳日君及何秀蘭的代表律師彭耀鴻表明立場,指「612 基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信託;《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本案中「612 基金」結構鬆散,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猶如非法人組織,信託人之間沒衍生相互權利和義務。
何沛謙代表吳靄儀陳詞指,嚴格而言「612基金」不是有效慈善信託,如自稱信託而屬無效的話,理應歸還捐款予捐款人,捐款人可追討,故不能指「612基金」中管理資金的人士之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信託人權責雙向,對象為捐款人,而非信託人彼此,信託人有義務為捐款人處理資金,但無需負責監管其他信託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