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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欺詐案 周達權:受力高僱用處理壹傳媒動畫公司會計工作

政事

黎智英等涉欺詐案 周達權:受力高僱用處理壹傳媒動畫公司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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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欺詐案 周達權:受力高僱用處理壹傳媒動畫公司會計工作

2022年05月27日 18:39 最後更新:18:41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自1998年起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指定印刷用途,被控2項欺詐罪。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今於區域法院解釋自己為力高僱用員工,去處理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會計工作,又同意負責製作蘋果動新聞的壹動畫與壹傳媒報紙業務息息相關,兩者之間簽訂了一份業務框架協議,由壹傳媒提供支援服務。案件周二續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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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盤問下,周達權同意負責製作蘋果動新聞的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與壹傳媒報紙業務息息相關,黃佩琪再引述壹傳媒動畫2016年公司保費帳單以力高為抬頭,寄往力高,周達權解釋力高幫忙處理壹動畫會計工作,同意其功能「有啲類似」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為壹傳媒集團提供服務。

黃佩琪續引述一份壹傳媒集團業務框架協議,指出壹傳媒集團及其子公司不時為壹動畫提供支援服務,包括會計、公司秘書、人力事務和一般行政事務,而根據文件、單據和電郵顯示,壹動畫會計服務由力高職員Linda、Evan Lau和Christie Chung完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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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達權提到自己以壹傳媒集團財務總裁身分於2016和2014年聘用Evan Lau和Christie Chung負責壹動畫會計服務,提供人力資源和管理服務。黃佩琪根據聘書指出,當中道明力高聘用Christie Chung需要處理壹動畫的會計工作,聘書最後由周達權簽署,而Christie入職時亦需簽署「壹傳媒集團紀律守則之專業操守」,其員工聘用申請也沿用壹傳媒集團範本。周達權同意Christie「一定係」有處理壹動畫的會計工作,而Linda和Evan也可能有份參與。周達權亦談及自己曾評核Evan Lau員工會計工作表現,解釋相對Mark Simon和Linda,自己屬更合適人選。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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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獲准從案件分拆,押後至7月21日下午提訊。

被告黃偉強。

被告黃偉強。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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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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