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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控方指海關亦正調查 官押後明年1月再訊續還柙

法庭事

「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控方指海關亦正調查 官押後明年1月再訊續還柙
法庭事

法庭事

「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控方指海關亦正調查 官押後明年1月再訊續還柙

2025年11月11日 13:28 最後更新:13:28

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樽裝水的合約,涉事61歲公司股東兼董事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星期二(11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海關亦就案件作調查,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6日再訊,同時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控方指海關亦正調查。

「鑫鼎鑫」負責人涉欺詐,控方指海關亦正調查。

控方今指海關就本案亦展開調查,或會增加控罪,要再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遭控方反對。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的申請,須續還柙。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6日再訊。

「鑫鼎鑫」觀音山飲用水。Threads圖片

「鑫鼎鑫」觀音山飲用水。Threads圖片

被告呂子聰(61歲,報稱商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4月25日,在香港意圖欺詐並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政府物流服務署的人員虛假地表示,即就「向多個政府部門供應瓶裝飲用水」投標所提交的資料及證明文件均屬真實、完整及準確,虛假聲稱其公司「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各政府部門供應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的瓶裝飲用水,並藉此意圖中標;而誘使政府物流服務署作出作為,即向「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批出價值5,294萬港元的標書,而導致「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獲得利益。

案件編號:ESCC2157/2025

警方於2024年揭發疑似「碰瓷黨」,2男女被控串謀詐騙等18罪,其中女被告於星期四(3月5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指被告擬認罪,希望將案件押後5月12日再處理。另庭上透露,早前首被告已認罪,屆時將一併求情及判刑。法官高勁修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5月12日。

2名被告依次為趙康勝(25歲,貨車司機)、譚詩穎(23歲,報稱廚師),他們共被控18項控罪。其中,趙康勝被控10項欺詐罪、4項串謀欺詐及 3項企圖欺詐罪。

2男女涉「碰瓷黨」被控串謀詐騙等18罪,女被告擬認罪。

2男女涉「碰瓷黨」被控串謀詐騙等18罪,女被告擬認罪。

10項欺詐罪指,趙康勝於2023年11月4日至2024年4月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藉作欺騙。即蓄意地導致車輛與另一部登記車輛碰撞,及訛稱是該碰撞的受害人,並就該碰撞對趙康勝造成的傷害向該司機要求金錢賠償,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司機作出一項作為,即向趙康勝交出一筆現金款項,導致趙康勝獲得利益。

4項串謀詐騙罪指,趙康勝於或約於2024年2月13日、2月15日、2月20日及3月20日,在香港,與胡國強及嚴家軒一同串謀詐騙某位在香港的道路上駕駛其車輛的司機,即不誠實地及蓄意地導致該趙康勝所駕駛的一部車輛與該司機所駕駛的一部車輛碰撞;及虛假地就該碰撞對該胡國強及嚴家軒造成的傷害向該司機要求金錢賠償,從而誘使和致使該司機向該趙康勝交出一筆款項。

3項企圖欺詐罪指,趙康勝於2024年3月19日、4月7日及4月10日在香港,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藉作欺騙,即蓄意地導致車與另一部登記車輛碰撞;及訛稱是該碰撞造成該碰撞的受害人,並就該碰撞對該司機造成的損毀向該司機要求金錢賠償,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該司機作出一項作為,即向該趙康勝交出一筆款項,導致該趙康勝獲得利益。

庭上透露,早前首被告已認罪,屆時將一併求情及判刑。

庭上透露,早前首被告已認罪,屆時將一併求情及判刑。

譚詩穎則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譚詩穎於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趙康勝一同串謀詐騙某些在香港的道路上駕駛車輛的司機,即蓄意地導致一部登記號碼為YP7016的車輛與司機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及虛假地就碰撞對譚詩穎造成的傷害,及對該車輛造成的損毀向司機要求金錢賠償,從而誘使和致使司機向趙康勝交出多筆款項。

據悉,警方發現有人疑在半年內舉報44次輕微車禍,甚至一日2宗,調查後發現疑有人招攬中學生乘坐其車,車禍後訛稱受傷,利用司機的內疚感以索取賠償。

案件編號:DCCC 6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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