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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社工台灣做洗碗 移台港人嘆不受歡迎打算「二次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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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社工台灣做洗碗 移台港人嘆不受歡迎打算「二次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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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社工台灣做洗碗 移台港人嘆不受歡迎打算「二次流亡」

2022年06月11日 17:06 最後更新:17:22

劇集《幕後玩家》有一句經典對白:「你當人哋乾柴烈火,人哋當你乾炒牛河」。反修例衝突踏入3周年,有身處台灣的抗爭者坦言,自己難以取得台灣定居身份,並為是否「二次流亡」而感到躊躇。

現年20多歲的Ken(化名)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表示,在香港時,身邊的勇武派小隊成員逐一被補,考慮到自己曾在衝突前線抗爭,擔心有被補風險,因此,在2020年中流亡到台灣。然而,一眨眼已和家人、朋友闊別兩年,自己仍難以融入台灣生活,「進入很矛盾的狀態,每天都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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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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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約翰遜政府早前宣布放寬BNO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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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台灣,最現實是生存問題。Ken以學生身份留台,同時是一名自由工作者,生活勉強得以應付。他提到,目前台灣最低工資為2萬台幣,台大非專科學生畢業也僅得3萬多,但台灣當局要求,海外畢業生5年後要達到5萬多工資,才能取得定居身份,害怕「讀興趣不大的科目4年,再工作5年,也未必找到符合法規標準的工作,更莫說條例會否再次修改。」

Ken不時感嘆,自己在台灣認識的香港朋友都已經離開。在這大半年,單是他的朋友圈,已有約20人另覓他處,當中以英國及加拿大為主,他們大都不確定能否取得台灣身份證,甚至認為「台灣骨子裡並非歡迎香港人」。

Ken提到,如果花了共9年時間,當局對他說,要修例至第10年才能入籍,或者屆時撤回《港澳條例》,「讀完書工作多少年也沒有用」。他批評,台灣當局不停推翻自己所說的政策,又不停修改,反問「如何相信當局留在這裡9年就可以取得(身份)」。

民進黨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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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政部原定5月1日公告放寬港澳專業人才在台憑工作可申請定居和取得台灣身份證。然而,方案卻被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立委質疑,導致相關草案被緊急暫緩,有港人對民進黨內部溝通不足表示失望。

據移民署的數字顯示,香港居民來台定居許可數字有上升的現象,從2019年的1474人,上升至2020年的1576人,至2021年再上升至1685人,3年間平均每年提升了約100人。不過,近月出現不少港人因大陸出生或曾經在香港特區政府相關機構工作而不獲定居申請,種種事例也讓Ken卻步。Ken認為,相對而言,英國及加拿大能用較短時間便可以留在當地,雖然不清楚會否出爾反爾,但目前至少沒有類似的跡象。

英國約翰遜政府早前宣布放寬BNO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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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逢英國2月底宣布放寬BNO申請,已年滿18歲的香港年輕人,只要要父母其中一方持有BNO資格,就能夠獨立申請BNO簽證到英國居留,預計新安排將在10月開始生效。Ken決定,要在修例風波3周年,離開台灣前往英國。他不後悔來到台灣,也不會指責當局,因為每個地方都一定本土化優先,幫助香港並非理所當然。

「如果當初沒有離開,現在可能已經坐完監,可以繼續留在香港,或許沒那麼迷惘。」——這是很多流亡海外示威者曾經想過的問題,Ken也不例外。他直言,流亡者的罪疚感會困擾一生,覺得自己只是成為外面活著的人,「在外面沒有活得比較好,不論身處何方,每個人都正承受痛楚。」

自由亞洲電台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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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Ken,同樣20多歲的Laura就有更悽慘的流亡遭遇。Laura曾在理大暴動現場,並被警方登記後離開。本來社工事業剛起步的Laura,不打算離開香港,因為在海外重返社工之路不容易,擔心「離開香港,好像這一輩子也難以再接觸到想做的事」。

2020年,由於未能成功申請台灣的「援港專案」,Laura只能先逃往英國暫住,起初半個月,有不少社工朋友在英國,能互相照應,生活不太困難,後來她輾轉來到台灣,一切重頭來過。她透露,目前「家長」愈來愈少給「手足」提供金錢援助,因為「家長們」有的也自顧不暇,於是,她跑到一間位於台北的港式茶餐廳洗碗,以維持生計。

Laura比普遍流亡者較晚來到台灣,一切也算是起步的階段。她眼見陸續有港人因擔心日後難以留在台灣而選擇離開,她和Ken一樣都有這個考慮。她深知穩定的生活對每個人來說都很重要,大家的目標也是想安穩,才能投放更多時間及心力在新的地方發展。

目前台灣未有提出便利流亡者取得居留權的政策。據報,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在修例風波3周年(9日)當天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對在台流亡者面臨原有護照失效,或陷入「無國籍」狀態等問題相當重視,各部門已協調採取相應措施,讓流亡者可在台安心生活。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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