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中,據稱多名疑犯有前科,其中主犯陳繼志涉及2015年一宗刑事案件,涉嫌「刑拘在逃」。此次陳繼志被捕時,是否仍是逃犯?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14日上午表示,專案組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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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唐山警方發出的相關通報顯示,打人案件中,主犯為陳繼志和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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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中,據稱多名疑犯有前科,其中主犯陳繼志涉及2015年一宗刑事案件,涉嫌「刑拘在逃」。此次陳繼志被捕時,是否仍是逃犯?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14日上午表示,專案組正在調查中。

唐山打人案備受關注。

根據唐山警方發出的相關通報顯示,打人案件中,主犯為陳繼志和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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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顯示,2015年12月12日傍晚6時許,在唐山市路北區聞新園小區,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討索要抵押車輛的債務為由,被告人劉某使用軚盤鎖對被害人商某的頭部等部位實施毆打,致使其額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腦組織挫裂傷,尺骨粉碎性骨折,額頂部跨髮際瘢痕按「係數相加」辦法計算後所得數值大於1。後被告人劉某等人將其強行帶上車牌號為×××的黑色帕薩特離開,將被害人商某帶到陳繼志(刑拘在逃)位於開平東外環的廠房大院內。至次日12時許,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備逃脫並報警。經鑒定,被害人商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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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某批准逮捕。之後,2018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2年零一個月。事後,劉某提起上訴,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山打人案疑犯陳繼志極有可能是逃犯。

如此一來,2019年3月11日終審判決時,陳繼志依舊處於刑拘在逃,但在裁判書資料庫發現自2019年3月11日終審判決後,並不存在對陳繼志的刑事訴訟。難道2019年3月11日之後,陳繼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銷?又或者是2019年3月11日至今,逃犯陳繼志就未被公安機關逮捕?如果逃犯陳繼志一直未被抓獲的話,那麼,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逮捕陳繼志時,他不僅是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還是一名在逃逃犯?

據報一篇曾在2019年7月發布的題為「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獲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網上逃犯」的文章,提及一宗發生在2015年12月13日的案件,當中兩名疑犯名字為陳繼志和劉某。

唐山打人案備受關注。

唐山打人案備受關注。

裁判書顯示,2015年12月12日傍晚6時許,在唐山市路北區聞新園小區,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討索要抵押車輛的債務為由,被告人劉某使用軚盤鎖對被害人商某的頭部等部位實施毆打,致使其額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腦組織挫裂傷,尺骨粉碎性骨折,額頂部跨髮際瘢痕按「係數相加」辦法計算後所得數值大於1。後被告人劉某等人將其強行帶上車牌號為×××的黑色帕薩特離開,將被害人商某帶到陳繼志(刑拘在逃)位於開平東外環的廠房大院內。至次日12時許,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備逃脫並報警。經鑒定,被害人商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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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某批准逮捕。之後,2018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2年零一個月。事後,劉某提起上訴,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2015年的這宗故意傷害案中,兩份判決書中均提到陳繼志,並且標注「刑拘在逃」。

所謂的「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機關經查證針對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經下達《刑事拘留證》,但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責任而潛逃,公安機關對於這種人員通常會進行網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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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2019年3月11日終審判決時,陳繼志依舊處於刑拘在逃,但在裁判書資料庫發現自2019年3月11日終審判決後,並不存在對陳繼志的刑事訴訟。難道2019年3月11日之後,陳繼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銷?又或者是2019年3月11日至今,逃犯陳繼志就未被公安機關逮捕?如果逃犯陳繼志一直未被抓獲的話,那麼,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逮捕陳繼志時,他不僅是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還是一名在逃逃犯?

對此,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大隊,值班民警表示這個案件是歸該刑警大隊管,專案組正在調查具體情況,隨著該案件的調查,相關情況會及時向社會公布。

唐山打人案疑犯陳繼志極有可能是逃犯。

唐山打人案疑犯陳繼志極有可能是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