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廣播處長李百全升職,將出任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常任秘書長,七月一日履新。
李百全。
李百全出任廣播處長一年零三個月,到港台履職前屬首長級第4級(D4),到任後升為D5,據了解,上周正式升為D6,到七月一日即出任常秘,屬D8職級,升職速度之快近年少見。
不過,回看他在港台的工作,政壇高人認為並不感到意外。
李百全作為政務官(AO),出任廣播處長後,大刀闊斧處理港台積存的問題,既要面對建制派中人的批評,上任後即要面對檢討港台的制度,特別是編輯流程以及個案處理方面的事情,內部挑戰的力量亦相當大,他頂住壓力,在同事協助下,成功扭轉港台的形象。
曾獲多位立法會議員點讚,形容收看港台節目「舒服好多」,認為港台向發出《編輯政策及流程》做法恰當,能有效引導員工,《香港電台編輯政策及流程》文件,列明各項編輯政策。新指示要求,員工在處理「一國兩制」問題上,須考慮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任何情況下亦不應將台灣視作國家,也不可將犯罪塑造為光榮的英雄事迹等。
新民黨葉劉淑儀亦大讚李百全有承擔、肯做事,一夫當關掃除歪風。李百全的表現,亦令部分對AO有看法的人,重新思考。據悉,政府正檢視公務員高層職位的選拔聘任機制,確保「有能者居之」。
李百全1990年8月份加入政府政務體系,曾在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任職,包括憲制事務科、政務總署、公務員事務科、衞生署、保安局、教育統籌局、教育署、民政事務總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行政長官辦公室。2019年4月晉升為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D4薪級),2022年4月在其廣播處長任內晉升為首長級甲級政務官(D6薪級),2022年7月升任為保安局常任秘書長,屬D8職級,這幾年升職速度甚快。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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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