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深水埗區議員何啟明2年前指無綫停播港台節目是政治打壓一事引發官司。日前,何啟明正式登報道歉,並撤回誹謗性言論,風波應該告一段落,政圈中人認為,這個結果也反映政治生態以至社會氣氛的重大改變。
2年前無綫停播港台節目,引發一場言論官司。何啟明指這是政治決定,無綫強調是商業和收視考慮。個從法律上看,何啟明作出指控,應該基於事實,無綫作出反告,同樣要有事實支撐。無綫以通訊局的批准為憑,証明事件不涉政治,何啟明要脫身,應要有証據証明,因為這涉及客觀事實,法律上不能用評論自由作為辯解,相信這是他最終決定撤回言論的原因。
前深水埗區議員何啟明日前撤回誹謗性言論。
不過,既然要撤回,為何要拖兩年呢?這樣做雙方都要付出勞力、心血,尤其對個人身份的何啟明而言。政圈分析一個可能性,就是當中牽涉的政治代價,因為他作出評論之時,社會氣氛非常激進,就算是泛民陣營都要人人爭出位,這個時候和電視台打官司有增加曝光的效果,相反,現在政治環境大變,激進泛民政治上難有一席之地,成本代價不可同日而語。何啟明由原先不怕打官司,到現在撤回言論,是面對現實的決定,對無綫來說,著重的不是針對個人,而是討回公道,讓外界明白不會任人隨意「抽水」。
政圈中人覺得,經過2021年通過新選舉辦法,本地政治生態已經大變,中央明確定出底線,激進路線不單沒有前途,甚至可能招致罪責。新秩序落實一段時間後,不認同的人選擇移民他方,留下來的就好自為之,所以在警方接連偵破多宗個案後,連網上的政治欺凌都已經大為收歛。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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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