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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2):教訓知多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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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2):教訓知多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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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2):教訓知多少之一

2022年11月11日 09:27 最後更新:09:45

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預告,新版本《公務員守則》(Civil Service Code)將廢除的「政治中立」表述,香港回歸後最初出現在1999年首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頒佈的《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Civil Servants’ Guide to Good Practices ):「履行公職時,保持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 in conducting official duties)。它位列公務員「基本信念」中的六大原則之一(Core Values of the Civil Service – six key principles)。

頒佈時,林煥光局長明確表示,編製這份《指南》是「為了協助各級公務員加深了解我們應盡的責任和應有的行為」。只是《指南》十分簡潔,且重點放在廉政議題上,佔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對「政治中立」的含義和它的前提,則沒有任何闡述,也沒有解釋如何承擔這份責任,甚至沒有提及1997年7月1日已實施、淩駕香港所有本地法律的《基本法》!不過,《指南》推出之時倒也沒有招惹什麼反對之聲; 2005 年還作了一些修訂,新增了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內容。

2009年,特區政府推出《指南》的「加強版」一一《公務員守則》。在有關「政治中立」方面,2009年版《守則》有了進步,因應公務員隊伍內部及社會上浮現的誤讀誤解、曲解歪曲的現象,作了一些相應的闡述:「不 論 本 身 的 政 治 信 念 為 何 , 公 務 員 必 須 對 在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政 府 完 全 忠 誠 , 並 須 竭 盡 所 能 地 履 行 職 務 。 在 履 行 公 職 時 (包 括 提 供 意 見、作 出 決 定 或 採 取 行 動 ),他 們 不 得 受 本 身 的 黨 派 政 治 聯 繫 或 黨 派 政 治 信 念 所 支 配 或 影 響 」,等等。儘管有改善,之後10年的實踐很快顯示,這份《守則》仍未能有效應對社會上越來越嚴重,並頻乎失控的亂象。未能把問題講清講楚,應該是原因之一。

沒能講楚的一個大問题,其實早在之前的6年,2003年10月,一位中央政府負責官員已提示過。他是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他在與到訪的香港公務員團體訪京代表團座談時,强調過「政治中立」的重大前提:

  • 「公務員政治中立」有大前提:執行一國兩制、認同《基本法》,不但要認同,還要在社會做榜樣,帶頭執行《基本法》、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此為大前提。港英時代也有服從港督,在《英皇制誥》、《皇室訓令》下,來規限自己行為的前提;
  • 全面理解、模範帶頭執行《基本法》,不存在公務員與「政治中立」對立;
  • 回歸後,在愛國愛港問題上,不存在中立問題,是基本前提;
  • 落實好憲制文件,《基本法》,不存在不中意,就說要「中立」。

(摘自第148期華員會會刊《華員報》的報導。)

遺憾的是,徐澤副主任的講話,也許因為並非國務院港澳辦的正式宣言,竟不見特區政府去研究和引用!

同樣未見重視的是華員會就《守則》的擬稿向當局提交的一份意見書。其中,有關「政治中立」部份,華員會曾建議增補如下內容:

(1)公務員服務於當日的特區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day),服務不受政府的換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更換所影响。

(2)公務員的個人政治傾向、取態、信仰、立場應不超越特區的自治範圍及《基本法》雖無提及但中央規定的、有可能損害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因而有礙特別行政區安定,甚至生存的界限。

(3)公務員須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

(a)公務員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忠誠地執行當 日政府的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合符自己所屬意的政黨的政策立場。

(b) 公務員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將令特區政府得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依法、順利、有效地管治香港,符合香港的整體、長遠利益。

(c)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份子,不論高中低級,當然可以保留本人的政治/宗教傾向、取態、信仰、立場,但不應因此影响特區政府對市民的服務。

(d)鑑於公務員同時兼有特區政府政策執行者、公共服務提供者、政府僱員及市民的身份,恰當處理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可避免導致公務員與政府、 其他公務員及市民出現混淆不清的矛盾。

(e)公務員應在《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的法律框架下對所有政黨/政團一視同仁,不偏向/偏幫或遷就某一個政黨/團,避免捲入政黨政治。

(f)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忠誠地執行政府的政策,與參與下列事務並無衝突:有關履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事宜;有關執行/宣傳/學習《基本法》的事宜;依法參與《基本法》規定的國家事務,例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依法參與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參與中央政府、內地地方政府的活動;與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交往;參與與其公職並無利益衝突的內地非官方團體/機構的活動;參與慶祝回歸紀念、慶祝國慶、有關國情教育的活動。

(詳見第 180 期(2009 年 3 月號)《華員報》。)

未能講清講楚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小道理利害關係,應是踐行過程中第一大教訓!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剛在日前,在一個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突然宣佈了特區政府一項重大政策--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死刑」:新版本《公務員守則》將廢除「政治中立」一詞,取而代之的是「不偏不倚」!會上,局長還預告了正式執行「死刑」的時間:短短兩個多月後的2023年首季!對此,作為一個曾在整整40年前開始就直接參與研究、引用、踐行過這項大原則的過來人,我不得不大聲疾呼:請楊何蓓茵局長「刀下留人」!

重大政策轉向予理解,但屬多此一舉

公平地說,因為在近十幾年,這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已被別有用心的反對派嚴重扭曲、歪曲,成了反中亂港、藏污納垢的場所,對此,建制派中人早已憤怒非常,當局有此迎合民意的大動作可予理解。但即便如此,我認為仍屬多此一舉!

讓我們先看看楊何蓓茵局長當日在立法會上的解讀:「公務員是政府骨幹,必須盡忠職守,無論其個人信念如何,甚至加入什麼政黨,在工作上必須要不偏不倚,不能被其政治信念影響到工作,更不能用『政治中立』為藉口,拒絕執行政府安排的工作」。這番說話引用的正是有關公務員政治中立的正常認知,見諸於現版本《公務員守則》的演繹,雖然稍欠全面,但可以很容易予以補充、完善之。而類同局長的說法,也可在過往多期華員會會刊《華員報》上查閱到。她的表述與前行政長官、現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剛在11月1日社交平臺上發表的意見,也基本一致:「公務員『政治中立』的意思是公務員不能以自己的政治信念或政治關係為由,拒絕執行上級交帶的工作,或者陽奉陰違地hea做,就是這麼簡單。」梁先生更補充道:「『政治中立』的公務員和政治任命官員一樣,都必須愛國,效忠我們(不是別人)的國家,這是『普世價值』,沒有『不同演繹』成可以『中立』不愛國的空間」。

廢棄公務員政治中立 陷中央於不義

據此,污名化並從而廢棄國際上通用、本屬中性之詞的「公務員政治中立」之名,卻又為其定義及內涵沿用相同或差不多意思的演繹,令人有邏輯混淆之慨。這有如治安不靖,屢有歹徒用菜刀打劫,菜刀被污名化,官判菜刀改名般;又有如有壞和尚唸歪了經,佛經被污名化,方丈為佛經改名般,令人有啼笑皆非之感。當局更應避免令人誤會,有人在玩「文字遊戲」,以圖為有人不作為辯護。當局尤避免令海外人士對特區政府有「政治打壓公務員」之誤會,避免陷中央政府於不義,令講好中國故事更困難。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就直言:「放棄『公務員政治中立』這個用了三十多年的表述,在今天的形勢下,徒為反對我們的人添彈藥。」我完全同意梁先生的反建議:「將『政治中立』的要求試圖用至今未找到的其他字眼表述,不如加強宣傳講解」,「『公務員必須政治中立』,是自從三十多年前起草《基本法》至今的表述,意思很清楚,不要改」!

搞清政治中立正確定義和內涵十分必要

對局長廢棄「公務員政治中立」之名,如此重大政策轉向,我希望建制派中人不要不假思索地鼓掌擁護支持喝彩,不要一再把公務員駡得抬不起頭來,彷佛香港回歸以來出現的政治中立亂局,即使中層,甚至眾多基層、前線公務員都應該負上相當責任般,不要掀起「沙塵滾滾」,不打倒一大片不罷休之勢!當局應該在修改《公務員守則》之前,與全社會,首先是公務員及議員共同搞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定義和內涵以及國際通用的認知,十分必要!其次應了解此原則引入香港的來龍去脈和歷史,尤須總結社會各界踐行半個世紀的的正負面經驗教訓,分析回歸以來扭曲、歪曲、誤讀、誤會政治中立的起因和情况,並對其謬誤予以一一釐清的實證案例,以備未来教育全社會之用。就此,新成立的公務員學院可給予全方位的支援。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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