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篇文章總結過:未能講清講楚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小道理利害關係,應是回歸後香港踐行這項大原則的過程中第一大教訓!其實,回顧歷史,客觀地說,多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計有:林煥光、王永平(他退休後背棄了公務員的基本信念則是後話)、俞宗怡、羅智光、聶德權等並非沒有代表過特區政府宣示或澄清、演繹過「政治中立」大原則,儘管他們闡述得並不全面、仍不完整。正是因為未能講清講楚,回歸後出現的誤讀誤解的認知問題難免愈演愈烈!
一個真實的例子
另一方面,即使《守則》已列明了一些規距,要想達到預期的目標,正如我一位退休公務員朋友在回應我的文章時所說,「根本無須更改(「政治中立」的表述) ,精力應放在如何認真的督導上」。經驗顯示,認真的督導包括有如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所指出的「加強宣傳講解」,要做好認真教育全體公務人員(包括政治問責官員、公務員團體的會員)的工作。督導也應包括對公務員的規管。因而當出現有公務員抵觸《守則》的規定、有悖秉持「政治中立」的情況之時,管理階層,尤其是公務員事務局,更要勇於負起管理公務員隊伍的紀律的責任。這方面的情况如何?下面,讓我们看看一個真實的例子。
「高級公務員」離經叛道之舉
事件發生在10年前2012年3月第4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前夕。那場選戰,共有梁振英、唐英年和何俊仁3位候選人。戰情一開始就很激烈,特別是同為建制派頭面人物的唐梁之間的競爭。就在距離2012年3月25日選舉日相隔一天的3月23日,《信報》頭版頭條報導了「公務員拒撐唐梁」的爆炸性消息!該報還同時刊登了一封落款為「一群高級公務員」致「中央、各選委及全體市民」的匿名公開信:《「豬」「狼」都不要》。翌日,《星島日報》亦緊跟報導:「匿名高官向中央發公開信『插梁』」,公然表示「無法信任」其後當選行政長官的梁振英並與他「共事」。兩篇報導均沒有提供匿名信參與者的人數、職系、職級、所屬局/署等資料。對此,芸芸公務員團體中,似只有多年來一直秉持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華員會及時站了出來,是其是非其非,給予了公開批評。
華員會十分擔心,如果匿名信屬實的話,這種公務員,更且是「高級公務員」公然介入行政長官選舉的極反常舉動,會嚴重破壞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原則,嚴重影響新舊兩屆政府能否順利交接、新一屆政府開局會否順利的大局!為此,華員會還在3月23日《信報》報導的同日,在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剛剛成立,尚未正式運作之時,緊急去信辦公室秘書長劉焱女士,又在選舉的翌日就去函其他常任秘書長,誠盼他們和各副秘書長以及其他首長級公務員,「能夠秉持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原則,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支持新一屆行政長官,竭誠協助特區政府順利換屆」。信中,在1980年代初中英談判香港前途問題之時,為港英公務員隊伍順利過渡,即已率先研究並引用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華員會強調:「基於公務員服務於當日(在任)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day)、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公務員理應支持任何合法當選、中央實質任命的行政長官!」(詳見第199期(2012年5月號) 《華員報》。)
對華員會的去函,除劉焱女士有回信、有正面回應外,其他常任秘書長「視若無睹」,豪無反應、全無動靜。至於政府當局、公務員團體、建制派中人,對「高級公務員」這種史無前例、十分離經叛道之舉,對華員會的行動,似也「視若無睹」!
剖析這個典型的、明顯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實例,可以總結出回歸後香港踐行這項大原則的過程中第二大教訓:規管乏力!它反映的也許正是「不夠作為、不易作為、不懂作為、不敢作為、不願作為」的寫照!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預告,新版本《公務員守則》(Civil Service Code)將廢除的「政治中立」表述,香港回歸後最初出現在1999年首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頒佈的《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Civil Servants’ Guide to Good Practices ):「履行公職時,保持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 in conducting official duties)。它位列公務員「基本信念」中的六大原則之一(Core Values of the Civil Service – six key principles)。
頒佈時,林煥光局長明確表示,編製這份《指南》是「為了協助各級公務員加深了解我們應盡的責任和應有的行為」。只是《指南》十分簡潔,且重點放在廉政議題上,佔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對「政治中立」的含義和它的前提,則沒有任何闡述,也沒有解釋如何承擔這份責任,甚至沒有提及1997年7月1日已實施、淩駕香港所有本地法律的《基本法》!不過,《指南》推出之時倒也沒有招惹什麼反對之聲; 2005 年還作了一些修訂,新增了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內容。
2009年,特區政府推出《指南》的「加強版」一一《公務員守則》。在有關「政治中立」方面,2009年版《守則》有了進步,因應公務員隊伍內部及社會上浮現的誤讀誤解、曲解歪曲的現象,作了一些相應的闡述:「不 論 本 身 的 政 治 信 念 為 何 , 公 務 員 必 須 對 在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政 府 完 全 忠 誠 , 並 須 竭 盡 所 能 地 履 行 職 務 。 在 履 行 公 職 時 (包 括 提 供 意 見、作 出 決 定 或 採 取 行 動 ),他 們 不 得 受 本 身 的 黨 派 政 治 聯 繫 或 黨 派 政 治 信 念 所 支 配 或 影 響 」,等等。儘管有改善,之後10年的實踐很快顯示,這份《守則》仍未能有效應對社會上越來越嚴重,並頻乎失控的亂象。未能把問題講清講楚,應該是原因之一。
沒能講楚的一個大問题,其實早在之前的6年,2003年10月,一位中央政府負責官員已提示過。他是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他在與到訪的香港公務員團體訪京代表團座談時,强調過「政治中立」的重大前提:
- 「公務員政治中立」有大前提:執行一國兩制、認同《基本法》,不但要認同,還要在社會做榜樣,帶頭執行《基本法》、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此為大前提。港英時代也有服從港督,在《英皇制誥》、《皇室訓令》下,來規限自己行為的前提;
- 全面理解、模範帶頭執行《基本法》,不存在公務員與「政治中立」對立;
- 回歸後,在愛國愛港問題上,不存在中立問題,是基本前提;
- 落實好憲制文件,《基本法》,不存在不中意,就說要「中立」。
(摘自第148期華員會會刊《華員報》的報導。)
遺憾的是,徐澤副主任的講話,也許因為並非國務院港澳辦的正式宣言,竟不見特區政府去研究和引用!
同樣未見重視的是華員會就《守則》的擬稿向當局提交的一份意見書。其中,有關「政治中立」部份,華員會曾建議增補如下內容:
(1)公務員服務於當日的特區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day),服務不受政府的換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更換所影响。
(2)公務員的個人政治傾向、取態、信仰、立場應不超越特區的自治範圍及《基本法》雖無提及但中央規定的、有可能損害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因而有礙特別行政區安定,甚至生存的界限。
(3)公務員須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
(a)公務員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忠誠地執行當 日政府的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合符自己所屬意的政黨的政策立場。
(b) 公務員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將令特區政府得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依法、順利、有效地管治香港,符合香港的整體、長遠利益。
(c)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份子,不論高中低級,當然可以保留本人的政治/宗教傾向、取態、信仰、立場,但不應因此影响特區政府對市民的服務。
(d)鑑於公務員同時兼有特區政府政策執行者、公共服務提供者、政府僱員及市民的身份,恰當處理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可避免導致公務員與政府、 其他公務員及市民出現混淆不清的矛盾。
(e)公務員應在《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的法律框架下對所有政黨/政團一視同仁,不偏向/偏幫或遷就某一個政黨/團,避免捲入政黨政治。
(f)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忠誠地執行政府的政策,與參與下列事務並無衝突:有關履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事宜;有關執行/宣傳/學習《基本法》的事宜;依法參與《基本法》規定的國家事務,例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依法參與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參與中央政府、內地地方政府的活動;與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交往;參與與其公職並無利益衝突的內地非官方團體/機構的活動;參與慶祝回歸紀念、慶祝國慶、有關國情教育的活動。
(詳見第 180 期(2009 年 3 月號)《華員報》。)
未能講清講楚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小道理利害關係,應是踐行過程中第一大教訓!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