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不能有破窗效應

博客文章

不能有破窗效應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不能有破窗效應

2022年11月29日 19:53 最後更新:20:07

特首李家超決定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一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多個中央機構的表態值得關注。

拆解中央的意見,有清晰的思路:

1、《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外國律師違反法理邏輯。港澳辦發言人指,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要知道,外國的律師在香港並無執業資格,要請他們來香港打官司,向法庭申請特別許可,這是例外,並非常態。如今一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違反國家安全的案件,容許一個外國律師來為涉案者辯護,法庭批准的思路,確實有違國安法的法理邏輯。《香港國安法》第8條規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該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司法機關特許外國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並無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活動。

2、簡單套用普通法標準,會出大事。港澳辦引述意見指出,有些法官簡單地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習慣和所謂的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執行,這指出了問題的痛點。律政司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時強調,「《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生效,法例實施初期,本港法學理論應以堅實的基礎、發展,反映本港堅守法治並採取國際間的司法標準。」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執行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只當是一般普通法律來處理,重視發展案例,傾向採用國際司法標準,難免與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現原則性衝突。以美西方的標準,如何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

3、忽視了《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法律和規定。

終審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引用了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指律政司在原審和上訴時沒有提出的新觀點(在案中是有關國安的觀點),在尋求終審時不能採納。這是處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原則,但沒有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對其他法律和規則的凌駕性及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性。

4、行政長官的第一責任人地位。港澳辦的聲明強調,香港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在行政長官之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共同負擔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第一責任人,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這個說法非常清晰,香港是行政主導的體制,並非三權分立,法院的判決並非至高無上。行政長官是香港最高負責人要以香港整體大局、要以國家利益作為主要考量,當發現香港出現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時,就要出手制止。

今次發生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的風波,恐怕問題的核心是由香港社會以至司法機關,在過去百多年來都沒有清晰的國家觀念。香港自命是一個國際城市,什麼事情都想套用國際標準。到涉及保障國家安全這種重大問題時,由於國家觀念的缺失,就看成是普通的法律,按既定規則辦事,結果就保障不了國家安全。

國安公署發言人提醒要慎防「一孔破窗」。中央顯然是不允許出現任何「破窗效應」。不會出現有人掟石頭打爛一扇窗,政府卻毫無反應,大家躍躍欲試,最後整個社區的窗戶都全部被人打破。如今一扇窗破了就出手,顯示中央保障國家安全的決心。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釋法是合理出路

 

終審法院否決批出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的上訴許可,意味律政司不能再上訴至終審庭,案件已到終局。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在初審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上訴庭判律政司敗訴。

終院判詞指出,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出了一個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代表與訟方的認許應一律被禁止,但上訴庭拒絕就此新論點批出終審上訴許可。律政司再直接向終審法院尋求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律政司在提出終審上訴時,提出截然不同有關國家安全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根據已獲充分確立的Flywin原則,即不應提出在原審及首次上訴沒有提出過的新論點,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撤銷其申請。

可以這總結:

1. 終審法庭認為律政司如果一早提出國安觀點,法庭會加以考慮,更表示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2. 國安觀點在這次原審和首次上訴都沒有提出過,未經充份舉證辯論,按既定原則不能在終審上訴提出新觀點,國安法案件也沒有例外。

終院考慮法律原則,但特區政府要考量具體的國安風險,特別是案件審訊若涉及機密內容,有損國家安全時,如何阻止補救。

最後特首李家超表示,經召開國安委會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釋法。

特區政府的提請釋法決定有幾個要點:

1. 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毫不含糊。當外界以為特區政府會想香港復常,顧忌外國對釋法有意見,特區政府已果斷出手了。特首李家超指外國對《香港國安法》持有敵視態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壓,因此要有警剔。

2. 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這是最直接的解決方法,直接堵塞短期來港執業的外國律師參與審訊,因其要效忠別國,而在必要時也無法保密等國安問題。相關案件原定12月1日開審,估計要押後開審。

3. 無損黎智英辯護權利。香港還有大量擅打人權案件的大狀,可供黎智英聘用,並不是請不到Tim Owen來,他的官司就會打輸。

4. 人大常委會是解釋的權威機構。在普通法體系下,法庭對成文法解釋時,會考慮立法機關訂立法律的原意。而《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該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如今特區政府和法院對理解《香港國安法》中有關保護國安的責任有歧異,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權威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外地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可以有一錘定音的效果。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