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決定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一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多個中央機構的表態值得關注。
拆解中央的意見,有清晰的思路:
1、《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外國律師違反法理邏輯。港澳辦發言人指,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要知道,外國的律師在香港並無執業資格,要請他們來香港打官司,向法庭申請特別許可,這是例外,並非常態。如今一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違反國家安全的案件,容許一個外國律師來為涉案者辯護,法庭批准的思路,確實有違國安法的法理邏輯。《香港國安法》第8條規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該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司法機關特許外國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並無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活動。
2、簡單套用普通法標準,會出大事。港澳辦引述意見指出,有些法官簡單地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習慣和所謂的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執行,這指出了問題的痛點。律政司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時強調,「《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生效,法例實施初期,本港法學理論應以堅實的基礎、發展,反映本港堅守法治並採取國際間的司法標準。」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執行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只當是一般普通法律來處理,重視發展案例,傾向採用國際司法標準,難免與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現原則性衝突。以美西方的標準,如何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
3、忽視了《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法律和規定。
終審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引用了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指律政司在原審和上訴時沒有提出的新觀點(在案中是有關國安的觀點),在尋求終審時不能採納。這是處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原則,但沒有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對其他法律和規則的凌駕性及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性。
4、行政長官的第一責任人地位。港澳辦的聲明強調,香港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在行政長官之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共同負擔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第一責任人,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這個說法非常清晰,香港是行政主導的體制,並非三權分立,法院的判決並非至高無上。行政長官是香港最高負責人要以香港整體大局、要以國家利益作為主要考量,當發現香港出現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時,就要出手制止。
今次發生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的風波,恐怕問題的核心是由香港社會以至司法機關,在過去百多年來都沒有清晰的國家觀念。香港自命是一個國際城市,什麼事情都想套用國際標準。到涉及保障國家安全這種重大問題時,由於國家觀念的缺失,就看成是普通的法律,按既定規則辦事,結果就保障不了國家安全。
國安公署發言人提醒要慎防「一孔破窗」。中央顯然是不允許出現任何「破窗效應」。不會出現有人掟石頭打爛一扇窗,政府卻毫無反應,大家躍躍欲試,最後整個社區的窗戶都全部被人打破。如今一扇窗破了就出手,顯示中央保障國家安全的決心。
盧永雄
美國入侵委內瑞拉,將總統馬杜羅捉回美國審訊,整個過程如同一場鬧劇。
美國指控馬杜羅多條罪名,包括 1、毒品恐怖陰謀罪;2、可卡因走私陰謀罪;3、持有機槍及破壞性裝置罪;4、以針對美國的持有機槍及破壞性裝置陰謀罪。馬杜羅對法庭表示自己是「被綁架的,我無罪」,否認美方對其的一切指控,強調他仍然是委內瑞拉總統,但如今變成戰犯。
美國控告馬杜羅的4條罪名當中,那兩條持有機槍及破壞性裝置罪名,已經到達無稽的境界。馬杜羅在自己國家的首都持有武器保護自己,何罪之有?如果這種罪名可以成立,美國的法律和司法認真荒謬。
當然所謂毒品恐怖主義或可卡因走私罪,都是羅織的罪名,美方提不出具體證據,證明馬杜羅組織一個毒品走私集團。
美國這種擄走他國總統回美國受審的行為,涉嫌嚴重違反國際法。
第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進行武力威脅。美國此次軍事行動,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亦未構成《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自衛」情況。 雖然美國辯稱行動是針對毒品犯罪的自衛,但國際法專家普遍認為,打擊毒品犯罪不符合國際法上自衛或人道主義干預的嚴格條件,不能構成對其他國家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
第二、國家主權平等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款,美國派兵入侵委內瑞拉,侵犯了委內瑞拉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美國以國內法為由,透過軍事手段跨境執法,企圖推動委內瑞拉政權更迭,是典型干涉別國內政的行為。
第三、國家元首豁免權
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國際習慣法,一國元首在任期間,即使身在其他國家,亦享有豁免權。美國越境將馬杜羅抓捕回美國審訊,是一種綁架行為,完全無視一國元首的豁免權,公然破壞國際協約及法律原則。
總結美國這次行動,未獲得到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不符合國際法合法使用武力的集體安全機制,正如聯合會秘書長古特雷斯表示,美國這種行為開創危險先例。
美國公然踐踏國際法,他的西方盟友噤若寒蟬,英、法、德都含糊其詞,或者表示支持。以英國為例,首相施紀賢藉口「事情複雜」,評論時大打太極,他這種糊弄的姿態,連資深的工黨議員都感到不滿。英國下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埃米尼.索恩伯里警告,美國的行動毫無國際法依據可言,英國需要明確指出美國違反了國際法。她聲稱若西方不能作出連貫有力的回應,國際法準則將面臨崩塌。
不過她亦有西方政客的通病,順便帶上中國,宣稱如果西方不譴責美國對委內瑞拉的軍事干預,恐怕會為中國、俄羅斯等國樹立一個極其惡劣的先例 。她臆測說,「中國、俄羅斯這些國家可能會這樣想,我們也有自己的勢力範圍,為什麼不能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做類似的事情,比如在烏克蘭、在台灣問題上採取行動」。「考慮到美國已經這樣做,卻沒有承擔任何後果,也幾乎沒有受到西方政府的批評,我們現在很難去指責這些國家不能採取類似的舉措」。
雖然我相當同意這位英國議員索恩伯里對美國踐踏國際法的批評,但是她說到台灣,恐怕她就對國際法缺乏了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年10月恢復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而台灣已在1971年被踢出聯合國,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早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款「禁止侵犯別國主權」,及《維也納公約》對國家元首的豁免權,對象都是以國家為主體,在中國處理台灣問題上完全不適用,因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中國的一個省。
索恩伯里雖然對國際法無知,但是她的言論還是有一點邏輯:既然美國對委拉斯維拉這樣做,其西方盟友都噤若寒蟬,中國怎樣對待台灣,他們都無權置喙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