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去年底駕駛警方私家車超速追截疑犯時,撞倒一名衝紅燈女途人,造成其盆骨骨折。男警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該罪脫,惟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裁判官屈麗雯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時,指雖然案中傷者傷勢嚴重,但被告有悔意及初犯,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案情指,被告林浩於鯉魚門道駕駛警方私家車尾隨懷疑販毒的士時,於紅燈停下後失去前車蹤影,轉燈後加速至約時速95公里追截疑犯,超速近1倍。到近高超道交界時,女事主踏出行人過路處,見狀衝向被告左方躲避,被告同時扭左響咹及煞車,然而仍撞上事主。
被告林浩。
裁判官屈麗雯早前裁決時,指案發時被告如不加速或會令追截機會渺茫,被告扭軚避開傷者反應並非不合情理,千鈞一髮之際無法預計事主移向同一方向,故裁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惟黃燈燈號下仍高速駛過屬一時錯判,故裁定其不小心駕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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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被告林浩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UP5427,引致張穎愉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